江華條約簽訂時間 江華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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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華條約》又稱《江華島條約》、《日朝修好條規》、《日鮮修好條規》、《丙子修好條約》,是大日本帝國與朝鮮王朝於1876年2月26日在江華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從此朝鮮逐步淪落爲大日本帝國的半殖民地。

 歷史背景

18、19世紀,朝鮮王朝的統治危機不斷加深,農民起義風起雲涌,而朝鮮國內的資本主義萌芽方興未艾,在地下傳播的天主教飛速發展,由實學思想演變而來的開化思想亦應運而生。面對國內外的種種變化,朝鮮政府堅持對外閉關鎖國,對內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並鎮壓農民起義和天主教徒。1866年,法國以朝鮮殺害法國神父爲由派軍艦侵入江華島,被朝鮮擊退,史稱“丙寅洋擾”;1871年,美國入侵江華島,不久後被迫撤兵,史稱“辛未洋擾”。經過兩次“洋擾”事件,朝鮮政府重申“鎖國令”,並在朝鮮全國各地豎立“斥和碑”,國門進一步緊閉,朝鮮也因此被歐美列強稱爲“隱士王國”。

而朝鮮的鄰國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以後,開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實力迅速發展。由於日本資源短缺和市場狹小,加之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的尖銳,所以竭力向外擴張,朝鮮則首當其衝。日本自古以來就覬覦朝鮮半島,曾挑起“壬辰倭亂”等大規模侵略戰爭,明治維新後,日本不少維新人士更是大力鼓吹“徵韓論”,企圖將朝鮮變成日本的原料產地(主要是農產品)和傾銷市場,進而併吞朝鮮,以朝鮮半島爲跳板侵略中國。朝鮮國門的打開是侵略朝鮮的必要條件,因此明治天皇登基以後,多次向朝鮮傳遞國書,要求朝鮮政府與之建立全新的外交關係。因爲日本在國書中自稱“大日本”,並有“皇”、“敕”等字樣,令作爲中國屬國的朝鮮十分氣憤,所有國書均被拒絕受理。

1873年,日本和朝鮮政局相繼發生重大變動。這年10月,在明治天皇的裁決下,以西鄉隆盛爲首的徵韓派失勢,以大久保利通爲首的內治派掌權;12月,朝鮮王妃閔妃發動宮廷政變,排擠先前的執政者興宣大院君而掌握政權。隨着兩國強硬派的先後下臺,朝日關係一度轉向緩和,和平交涉迅速推進。但是朝鮮國內的保守派勢力依然強大,他們不僅反對日本國書中的“大日本”、“皇上”之類的字眼,還反對日本使臣身着西式燕尾服參加朝鮮設的歡迎宴會。執政不久、根基未穩的閔妃集團對於反對之聲也無可奈何,剛有眉目的朝日交涉又陷入僵局。與此同時,日本國內也是矛盾重重,下野的徵韓派蠢蠢欲動,甚至挑起叛亂(佐賀之亂),體制內也是派系林立,明爭暗鬥,所以大久保政權不得不利用朝鮮問題來轉移視線,這樣可以一面解決朝鮮外交懸案,一面鞏固政權。另外,明治政府一貫致力於修正幕末不平等條約,迫使朝鮮簽訂近代條約也有助於此,正如英國駐日公使巴夏禮評析日本政府逼迫朝鮮簽約“不僅可以展示她作爲一個東方的蒸蒸日上的國家和近代文明的擁護者而提高其聲望,還成功獲得了士族的好感並轉移了對於棘手的國內問題的注意力。”

內容

《江華條約》共計12款,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日本取得了自由勘測朝鮮海口、領事裁判權、貿易等權利。自此,朝鮮對外開放,外國商品進入朝鮮。條約的主要內容包括承認朝鮮爲獨立國及日本享有的領事裁判權等。

 條約評價

《江華條約》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條約,它意味着朝鮮開始開放門戶,並被視爲日本實施大陸政策的開端和朝鮮淪爲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點。不過,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條約在有關各方都未引起足夠重視。朝鮮將其理解爲恢復與日本的“三百年舊交”,即只當作是傳統交鄰關係的恢復而並未意識到已被納入近代條約體系和公法秩序之下。朝鮮國王高宗在接見回朝覆命的申櫶時首先感嘆:“彼船皆已退去,實爲幸!”可見事後朝鮮爲日本軍艦的撤退而感到滿足,缺乏遠見。日本大久保政權則並非一心圖謀打開朝鮮國門,很大程度上是爲了鞏固政權的“賭博”,也沒有太大的信心與把握,因此得知條約簽訂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書函稱條約簽訂的成功爲“意外之運,慶幸之至”。同時朝鮮將與日本“重尋宿好”的情形諮報清廷,但未呈上條約文本;清廷則從日本駐華公使森有禮那裏入手條約文本,但是對此沒有特別反應。

江華條約簽訂時間 江華條約內容

  江華條約

《江華條約》對朝鮮的不利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顯現出來。在條約中,日本表面上與朝鮮“修好”,並且似乎沒有“過分”地破壞朝鮮主權,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它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從締結過程來看,它是日本效仿歐美式的“炮艦外交”的產物,日方藉口“雲揚號事件”,以武力爲後盾,逼迫朝鮮政府打開國門,並非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從條約本身來看,它完全是日本單方面提出來的條款,並強加在朝鮮身上的;從條約內容來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貿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徵關稅(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貨幣使用權(條約附錄)、獲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測朝鮮海岸(第七款)、領事裁判權(第十款)等特權,尤其是領事裁判權、日元流通權和無關稅權利的規定,更是日方對朝鮮主權赤裸裸地侵害。而且縱觀條約全文,只規定了日本人在朝鮮享有的各種權利,對朝鮮人的權利和日本人的義務幾乎隻字未提,再加上日本當時已邁向資本主義國家,而朝鮮仍處於以自然經濟爲主的封建社會,因此日商來朝鮮的人數遠遠超過朝商赴日的人數,《江華條約》賦予日方的各種特權十分有利於日本對朝鮮的商品傾銷和農產品掠奪。

縱觀條約簽訂過程,日本爲了逼迫朝鮮接受條約,使用了許多訛詐手段,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才公開了他們是來籤條約的,之前對這個任務祕而不宣,以致朝鮮準備倉促;雖然日本使團只帶了1000餘名士兵,卻對朝鮮謊稱帶了4000餘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後任意解釋,等等。總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豐、內部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充分學習了當時西方國家對亞非拉諸國(包括日本自己)締約的方式和內容,利用朝鮮政府的無知和軟弱,以外交訛詐的手段強迫其締結《江華條約》,成功打開了朝鮮國門。

江華條約簽訂時間 江華條約內容 第2張

  江華條約

歷史影響

對日本而言,《江華條約》是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的實施開端,爲日本進一步掠奪朝鮮以及後來對中國的侵略作了準備。在條約簽訂後,隨着朝鮮開放釜山、元山、仁川等港口,日本就迅速利用《江華條約》賦予的一系列特權從朝鮮奪取農產品,傾銷商品。在進行經濟侵略的同時,日本也逐步開始了對朝鮮的政治滲透,爲其最終將朝鮮列爲殖民地開闢了道路。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還透過近代歐美國家通用的國際公法理念與主權國家思想在條約第一款特別聲明“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這是模仿《中英天津條約》第三款所定的條款。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與“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以便此後日朝間如有任何糾紛,日本可據此以拒絕中國的介入與干預。比如之後的甲午中日戰爭中,日本方面就是以《江華條約》作爲依據,聲稱“朝鮮乃帝國首先啓發使就與列國爲伍之獨立國”,並以保障朝鮮的獨立作爲藉口發動戰爭的。

對朝鮮而言,《江華條約》簽訂後,朝鮮的主權遭到嚴重破壞,開始淪爲半殖民地,並且是朝鮮被日本吞併的第一步。外國商品如潮水般涌入朝鮮,而朝鮮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糧食等)則源源不斷地輸往外國(主要是日本),造成朝鮮的進一步貧困,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日本的掠奪性貿易被認爲是朝鮮近代史上多次騷動和民變(如東學黨起義)的重要原因。同時,《江華條約》也使朝鮮初步開放國門,在條約締結不久後即派遣了以金綺秀爲首的修信使團赴日,開始了對外部世界的接觸,客觀上促進了朝鮮的近代化,直到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的簽訂,朝鮮才全面開放門戶,匯入世界文明和全球市場的大潮之中。

對中國而言。通過《江華條約》,日本否定中朝之間既有的宗藩(屬)關係,爲其逐步吞併朝鮮並挑起侵華戰爭做了鋪墊。條約簽訂後,日本把這一條款當成推行大陸政策的重要法寶,在中日朝關係的所有重大關頭,都反覆祭起這件法寶,直至挑起甲午中日戰爭。把《江華條約》簽訂前後日本對中朝宗屬關係從承認到否認的態度作一對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江華條約》第一款的訂立,絕不是爲了尊重朝鮮的主權,而是日本爲打開朝鮮大門,割斷中朝同盟關係而精心策劃的一個陰謀。本來,中國宗屬關係是中朝兩國之間的關係,它不依賴第三國的承認而存在。但是,當日本承認朝鮮爲自主國並且朝鮮接受了這種承認之後,朝鮮就不能再作爲中國屬國的身份與日本交往,也就等於在日朝關係中否定了中朝宗屬關係。日本的目的,就是要給中朝同盟設置障礙,把朝鮮隔離開來,然後進行宰割。在這個問題上,日本完全達到了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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