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特條約是在哪一年簽訂的 根特條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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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特條約,簽署於1814年12月24日,位於根特(現今的比利時,當時是尼德蘭聯合王國的一部分),是一條終止了合衆國與聯合王國之間1812年戰爭的和平條約。此條約將兩個國家的關係大體回到了戰前狀態,雙方都沒有領土損失。此條約在1814年12月30日被聯合王國批准。因爲當時的通信慢,這個和平條約的消息花了幾周纔到達合衆國;新奧爾良戰爭是在它簽署之後打的。然而1815年2月,戰爭發生一個月後,國會批准之前,此條約還沒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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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1814年春拿破崙投降後,英國輿論要求在這場對抗美國的戰爭中獲得大量所得。然而,利物浦勳爵首相意識到了不斷增長的對戰時稅收的反對與利物浦及布里斯托商人對重啓與美國貿易的要求,他認識到曠日持久的戰爭使英國能得到的很少,將失去的很多。

根特條約是在哪一年簽訂的 根特條約簡介 第2張

英國曾經一度拒絕俄羅斯爲和平談判牽線搭橋的提議,但在1814年改變了方針。隨着拿破崙戰敗,終止美國與法國貿易和強徵美國船隻的水手,這些英國的主要目的就成了一紙空文。

隨着和平談判開始,英國要求在美國西北部地區(從俄亥俄到威斯康辛的這片地區)成立印第安人阻隔州。他們同時要求美國人在大湖區不擁有任何海軍力量,英國則取得某些通行到密西西比河的權利,作爲交換,美國人有權繼續在紐芬蘭離岸處捕漁。美國對此表示反對,雙方遂陷入僵局。當安格斯·麥迪森公佈了這些要求時,美國輿論被激怒,即使是聯邦黨人都開始願意繼續戰鬥了。

根特條約是在哪一年簽訂的 根特條約簡介 第3張

後來英國放棄了所有要求,並且協商人同意了在領土上不作改變這項要求的條約。囚犯將會得到交換,被抓捕的奴隸將返回美國或者得到英國的支付(支付過給他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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