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五國條約:日本曾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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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853年日本接受美國國書開始,日本的門戶正式被西方列強打開,不能再維持之前的閉關鎖國的政策了。1858年(日本天皇安政5年),江戶幕府在與美國簽訂《日本國美利堅合衆國修好通商條約》後,又先後與荷蘭、俄國、英國、法國簽訂了不平等通商條約,稱爲安政五國條約。

安政五國條約:日本曾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858年1月25日,日本全權代表下田港奉行(官職)井上清直和目付(官職)巖瀨忠震在美國代表哈里斯的住處(即,蕃書調所),開始簽訂條約的談判。期間還發生了攘夷派暗殺美國代表哈里斯未遂事件。

到2月25日,連續談判了14次,終於議定了《日本國美利堅合衆國修好通商條約》14條及貿易章程6款,只等待簽字。

其內容是:①互派公使、領事,並承認其國內旅行權;②神奈川自1859年7月4日、長崎自7月4日、新瀉自1860年1月1日、兵庫自1863年1月1日分別開放,下田港則停止開放。此外,江戶自1862年1月1日、大阪自1863年1月1日開放爲商埠,承認外國人的居住權和房屋租賃權;③允許自由貿易:“雙方國民買賣物品,一律不受限制;對支付方式等,日本官員概不干預;對於日本人買賣或攜帶購自美國人的商品,不加妨礙”;④制定協議關稅;⑤禁止鴉片貿易;⑥規定兩國通貨同種等量交換;⑦制定外國人遊覽規章;⑧承認領事裁判權;等等。

安政五國條約:日本曾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第2張

條約議定後,由於幕府要取得天皇的敕許,同時由於國內攘夷派的反對,一直拖延沒有正式簽訂。

1858年7月間,美國軍艦開進下田港,傳來英法聯軍已戰敗清朝和簽訂《天津條約》的消息。幕府當局受到了震動。美國代表哈里斯擔心英法兩國趁戰勝餘威來日本,在美國之前與日本簽訂通商條約,於是強烈要求日本在已經議定的條約上簽字。

日本代表井伊直弼雖然在未得到天皇敕許而遲疑不決,但形勢卻迫使他必須做出決斷。29日,日美兩國全權代表終於簽訂了《日本國美利堅合衆國修好通商條約》。1860年5月18日日本使團在華盛頓覲見了美國總統布坎南,同時在華盛頓批准交換了該條約。

隨後,1858年8月18日,日本全權代表與荷蘭使節寇帝斯締結了《日本荷蘭修好通商航海條約》,1860年3月1日批准交換。8月19日與俄國使節普提雅廷簽訂《日本國魯西亞國修好通商條約》,1859年8月8日批准交換。

8月26日與英國使節額爾金簽訂《日本國大不列顛國修好通商條約》,1859年7月11日批准交換。10月9日與法國使節葛羅於簽訂《日本國法蘭西國修好通商條約》,1859年9月22日批准交換。

安政五國條約在“親善”、“友好”的名義下把日本變成了他們的半殖民地。歐美五國通過武力強迫日本開國,把日本變成其市場和原料供給地。使日本被迫承認西方國家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可以不服從日本的法律,不受日本法庭的審判。日本喪失了國家對外僑的司法權。

安政五國條約:日本曾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第3張

各約附則中規定日本的關稅率必須同締約國協商制定,使日本被迫接受協定關稅制。日本出口稅同歐美列強同中國締結的《天津條約》一樣。

日本被迫給予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以最惠國待遇。只要有一個國家在日本享有某種權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便可同樣享受。還被迫允許歐美國家在日本設置“居留地”(租界),外國人在居留地內享有永久租地權和自治權。這種租借權同領事裁判權結合起來,實際就是使租界成了日本的“國中之國”。

安政五國條約沒有中止日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給本的各項壓迫和取之於日本的權益沒有時間限制。日本認爲需改時,須提前一年告知締約國,對方同意,才能“協商”修改。結果明治政府雖然進行多次改約談判,但這些不平等條約仍束縛日本達四十年之久。

安政五國條約:日本曾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第4張

安政五國條約簽訂的日本,同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所處的半殖民地狀況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

安政條約是未經天皇同意而簽訂的,加劇了日本國內的尊王攘夷運動,導致安政大獄。明治天皇政府曾爲修改條約作了多年努力,直到1911年(明治44年),才得以締結對等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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