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歷代監察機構有何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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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爲監督政府官員,爲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準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歷代監察機構有何發展歷程?

發展歷程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爲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爲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爲長官,御史中丞爲副,兼掌皇帝機要祕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爲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爲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爲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繡衣御史(亦稱繡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臺,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臺稱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爲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

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歷代監察機構有何發展歷程? 第2張

御史臺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爲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檯、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臺,同稱“三臺”。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爲顯赫,朝會時,與尚書檯、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

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一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覈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爲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爲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爲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樑、後魏、北齊的御史臺(亦稱南臺)和後周的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爲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

羣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爲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爲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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