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版“我不是藥神”,爲患者代購抗癌藥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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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年抗癌經歷的翟一平沒有想到,他會因代購抗癌藥失去人身自由。從2016年開始,他幫在QQ羣裏認識的病友從德國代購抗癌藥,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續了生命。兩年下來,他成爲病友羣裏的頂樑柱,每天都有許多病友發病例請教他。
現年46歲的翟一平說,自己並不知道這會觸犯法律。2018年7月25日,翟一平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現羈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禍起:爲病友從德國代購救命藥
翟一平代購的經歷,要從2015年年底病友老米的“無藥之症”說起。在2014年罹患肝癌後,翟一平開始鑽研相關的醫學知識,常常在聚集了各地肝癌患者的QQ羣裏與病友交流,老米就在羣中。
當時老米輾轉於北京、上海、廣州各大醫院,所有醫生都說一點辦法都沒有,所有治療方法都沒有用。翟一平留意到國外兩個前沿藥物PD-1利尤單抗注射液(以下簡稱“PD-1”)和侖伐替尼(Lenvatinib,以下簡稱“E7080”),便推薦給老米,希望能挽救他的生命。
E7080是口服的小分子靶向藥,2018年3月,日本批准將其用於肝癌晚期患者。PD-1是免疫藥物,能延長患者的生存期,與E7080聯合用藥效果更好。2017年,歐洲腫瘤內科學會和美國臨牀腫瘤學會公佈E7080聯合PD-1抗體的臨牀數據,疾病控制率逼近100%。
但在那時,國內還沒有這兩種藥,臨牀經驗更無從談起。“試了可能活,不試肯定死。”抱着死馬當活馬醫的心態,老米聽了翟一平的建議,成爲國內較早嘗試PD-1聯合E7080治療的“小白鼠”。
2016年5月,老米體內共有5個腫瘤,最大3.5公分。到了2016年9月,老米體內腫瘤僅剩1個1.5公分,其餘全部壞死。這一檢查結果連醫生都感到驚訝。治療期間,翟一平和老米把這個治療方案分享給其他病友,收到了全國各地病友的詢問:在哪裏買的救命藥?
當時的購藥途徑主要通過港澳或是國外。香港距離近,但患者從香港購買,比從德國買每個月多花1萬元左右。於是老米向病友們分享了從德國購買的經驗。瞭解購藥渠道後,有的病人自行去德國購買。但有的因爲路途、身體等原因,拜託翟一平和老米代購。
慢慢地,由於聯合治療的藥物對肝癌晚期患者非常有效,加上翟一平和老米的價格比其他代購或藥商更便宜,找他們代購的病友越來越多。他們也有了新的合作方式:翟一平統計好購藥數量後,由老米託朋友從德國購買,藥到上海後,再由翟一平用冷鏈車分發給全國各地的患者。
據在看守所會見過他的斯偉江律師向記者轉述,翟一平對代購國外抗癌藥會犯下銷售假藥罪並不清楚,感覺很委屈。他的初衷是他賣的藥可以救病友的命,他也能賺點小錢。
翟一平告訴斯偉江律師,一年前,他體檢發現轉氨酶升高後,身體乏力,就辭去了項目經理的工作。雖然他代購藥物能獲得百分之五左右的報酬,但他要知道這是犯罪,肯定不幹這種事情,因爲“賺不了多少錢”。
翟一平妻子鄧婷(化名)回憶,2014年翟一平做了微波消融手術後,病情一直控制得很好。他代購的藥,都是幫病得更嚴重的病友買的。在她眼中,翟一平是個好學又很會學的人:“國內外有什麼藥,這些藥的藥效和副作用,他都研究得特別透徹。”
求情:“請理解我們這些生活在懸崖邊上的人”
翟一平的案情牽動着許多病友的心。截至2018年8月9日,來自廣東、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發寫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來。這些病友主要來自翟一平管理的“愛肝計劃”QQ羣,截至8月9日,羣裏有978名成員,主要以肝癌患者和患者家屬爲主,而羣文件裏分享的,大多是病友們嘗試過的各類藥物及用藥經驗。
得知羣主被拘,病友們集體商議要一起寫求情信,爲翟一平做些什麼。至於求情信寫給誰,他們也不知道,只是每個人的第一句話統一寫着“尊敬的領導”,而文末都寫着“請求對翟一平不予刑事追究”之類的話。
在這些求情信中,有些病友並不知情翟一平代購抗癌藥一事,只是描述翟一平爲他們推薦好醫生、好醫院、幫忙看片子的經歷;曾用過代購藥的一些病友,提供了他們比對其他代購或藥商的價格,稱翟一平提供的抗癌藥,比其他藥商便宜且有效。
但其中最焦慮的,是一些因爲翟一平被羈押,即將或已經斷藥,一時找不到新的購藥途經的病友。其中一封求情信上說:“說得更自私一點,他不出來,我們就得斷藥。”
羣友胡玲是江蘇無錫人,從事財務工作,年薪8萬元,獨生女,尚未成家。她到現在還沒有告訴61歲的患病父親,翟一平被羈押後,未來要麼高額買藥,要麼斷藥。
她不想再經歷一次買假藥、買貴藥了。2018年4月,父親被查出肝癌晚期,不能手術,也不能化療和放療,醫生判斷頂多兩個月的生命。“剛查出肝癌晚期時,我爸很沮喪,病怏怏地躺在家,不願意說話”。
在醫生的推薦下,他們聯繫到一家藥商,開始嘗試聯合治療,但藥商提供的PD-1一針3.2萬元,E7080一盒20粒2.5萬元,高額的藥物讓胡玲一家壓力巨大。
更讓她絕望的是,父親用藥後開始出現嘔吐、腹瀉等不適反應。她通過朋友輾轉聯繫到翟一平,才知道藥商提供的E7080可能是假藥。她轉而使用翟一平提供的藥:PD-1一針1.2萬元,E7080一盒30粒1.9萬元。
翟一平還手把手地指導她如何把錢花在刀刃上,PD-1使用後有什麼症狀和副作用,要忌口什麼……3個月後,父親的甲胎蛋白指數(一種診斷原發性肝癌的腫瘤指標)從51878降到現在的6125,病情穩定下來了。
用藥見效後,胡玲父親的求生欲大大增強。“現在他食慾很好,還很樂觀和人家說要控制好腫瘤,保下這條命,哪怕不能出去幹活兒,在家幫她們母女倆看門也行”。“現在着急的是要斷藥了,也沒有專業的人指導。”胡玲說,翟一平是平價代購,有時候還幫我們補貼快遞費,是個好人。
老米曾問過醫生關於斷藥的後果。醫生說,停藥意味着生命受到威脅,之前的努力都可能成爲泡影。每天早上,胡玲都會看到羣友們在羣裏互道早安,互相打氣。“我們這個羣基本上都是窮人”。
有些偏遠地區的醫生在PD-1聯合E7080治療方面的臨牀經驗較少,病友們的用藥經歷,對這些地區的患者很寶貴。一名患者在求情信裏說:“希望各位領導能理解我們這些生活在懸崖邊上的人,畢竟在抗癌路上戀秋(翟一平的網名)一直都在無私地幫助各位病友。”
2018年7月,抗癌藥昂貴的議題再次出現在公衆視野中,而政府抗癌藥零關稅、醫保談判等舉措也預示了抗癌藥降價的可能性。但這些舉措的受益者,也就是羣裏的患者,仍然會因翟一平被拘而擔心自己不能再用上保命藥。
2018年6月15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正式批准PD-1上市。羣友劉勇告訴記者,抗癌藥走進國門是好事,但對於長期需要吃藥的家庭,如果藥價比翟一平的代購更貴,他也承擔不了很久。
拷問:現實和法律的碰撞
直到翟一平被拘,“愛肝計劃”羣裏的很多患者才意識到,他們眼裏有效果的真藥,是法律意義上的假藥。他們很疑惑,爲什麼能保命的進口代購藥會被認定爲假藥?瓜瓜(網名)在QQ裏說:“按照目前這樣難道國外買的都是違法的嗎?可是不吃我們能怎麼辦?我想活着。”
她發給記者幾張手臂和大腿的圖片:皮膚薄脆,青紅色的血管粗大明顯,密密麻麻地裸露在手臂上,明顯有裂開的狀態。瓜瓜解釋,她患有自身免疫性肝炎後肝硬化,國內藥副作用很大,皮膚和身體都受不了,所以經常拜託朋友去國外購買。
2018年3月,在中國肝癌領導力論壇上,有專家指出,中國是肝癌大國,全球有50%以上新發和死亡的肝癌患者都在中國。中國肝癌5年生存率僅爲12.5%,遠低於日韓等國。記者調查發現,在癌症患者羣體中,代購國內尚未上市的抗癌藥的情況很普遍。翟一平對斯偉江律師說“大家都有這個需求,誰也不願意讓親人等死”。
但法律早已劃定了紅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爲假藥。也就是說,所有沒有被國家批准的藥,都會被當作假藥。
因代購進口藥物受到懲罰的,不止翟一平一個。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宏偉分析,這個規定具有合理性,相比東南亞等地區,中國的藥品管理標準更高,可能存在購買東南亞生產的藥品後產生不良反應的情況。
“但這個(規定)過於一刀切了。如果從安全角度去參考,日本和歐美的安全標準遠高於中國,有些藥品吃了很多年,臨牀驗證確實是有效安全的,如何儘快使用到中國患者身上,有關部門應儘快想辦法。”羣裏有患者感到不解:“一個病人因幫助其他病人而成爲罪犯,是不是有些荒唐?”許多羣友表示這說出了他們的心聲。
前有我不是藥神的陸勇,現如今有代溝德國抗癌藥的翟一平小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同類案件有三十餘起,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被定以銷售假藥罪,個別案件則按非法經營罪等來處罰。
這些案件中,有五起案件的案情與翟一平案比較相似,均涉及抗癌藥品的代購。但不同的是,這些被告人在代購的同時謀取了一定的利潤,且被告人大多不是患者。
與翟一平案的案情幾乎相同的是山西運城的石某銷售假藥案,該案被告人石某也是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同樣是居間幫助其他患者向一家印度製藥公司購買格列衛,不同的只是,他平均每瓶加價200元左右,收取了居間的費用。最終,石某被認定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違法所得41萬元也予以追繳。
另外,在江蘇射陽的杜某、徐某甲銷售假藥案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徐某甲是鹽城某醫院某科的主任,他在病患有用藥需求時,向杜某購入仿製藥易瑞沙,每瓶加價300-400元后交給病患使用,所得的差價用於科室的開支。徐某甲也被認定構成銷售假藥罪,只是免於刑事處罰。
“爲什麼在陸勇案中,陸勇最後可以無罪,主要就是從‘銷售’概念入手,考察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有償轉讓的行爲。”勞東燕舉了個例子,A準備去日本旅遊,B聽說了這件事,就向A提出了幫忙買藥的請求。A接受了之後,把藥帶給了B,“這就是委託購買,它發生的情況是特定的。而如果是,A囤積了一批藥,B去買,這就不行了。”
在斯偉江律師看來,翟一平案子的問題出在立法上。
他追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法沿革發現,1997年《刑法》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定義假藥,而當時有效的《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的假藥並沒有包括未經批准或未經檢驗進口的真藥。
但2001年修訂《藥品管理法》後,未經批准或檢驗進口的藥開始被認定爲假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要件,導致銷售進口真藥也會入刑。
這兩個修改擴大了《刑法》的打擊範圍,導致未經批准或未經檢驗的進口真藥成了《刑法》意義上的假藥。因此,他建議,對自救自主性質的國外代購藥品,必須設置有危害後果的條件,如果沒有危害後果,無論是否有所獲利,都不應入刑。
翟一平案目前仍在偵查階段。
由於被羈押,翟一平原定7月30日的例行體檢無法進行。妻子鄧婷說:“案件歸案件,身體歸身體,畢竟他是一個肝癌患者。”
廣大代購一族大多對代購藥品相關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認爲代購“正規”藥品的行爲,完全不會涉及法律問題,殊不知,代購併不是任何東西都能涉及,我國法律並不允許個人從事藥品代購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
“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牀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15條規定: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我國刑法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做了明確規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對第141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什麼算是假藥呢?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49條分別界定了何爲假藥、何爲劣藥。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可見,如果海外代購的藥品符合上述情形,就會被認定爲假藥、劣藥,同時也必然會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制裁。
通常意義上的“假藥”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實質上的“假藥”,即藥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癒疾病的功效,這種實質上的“假藥”通常均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即使無毒無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會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誤治療而危害健康。而另一種則是形式上的“假藥”,所謂形式上的“假藥”,即藥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藥品所必須具有的形式特徵,破壞國家藥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爲假藥。
海外代購的藥品,大多均屬於形式上的假藥。這種藥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或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應認定爲假藥。
我國刑法之所以要將未取得進口批註文號的藥品認定爲假藥,原因在於,未經批准進口的海外藥品存在許多隱患:
第一,溫度、溼度等環境條件對於一些藥品的品質有很大的影響。如果在運輸、保管等環節環境惡劣,達不到相關要求,藥品的品質會大打折扣,甚至對健康弊大於利。未取得進口批准文號、非經合法途徑進口的藥品,在運輸過程中往往達不到合適的環境要求,存在較大隱患。
第二,我國對於藥品的生產環節質量要求嚴格,國內藥業生產有着統一的國家標準。而未獲進口批准的國外藥品不在國家的監督管理體系之內,其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藥品通常都會有詳細的使用說明,標示藥品的使用禁忌、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合法進口的藥品,其說明書是中文的,以便患者能夠充分的理解並按照藥品的使用說明進行服用。而非法入境的藥品一般沒有中文說明書,極易造成誤服而危害身體健康。
由此可見,進口藥品的銷售,無論是藥品的品種、種類,還是銷售藥品的主體,均需要受到嚴格的監管,除此之外,《藥品管理法》還對藥品的採購、驗收、購銷記錄、保管、甚至是進口口岸的選擇等,作出了嚴格的規範。因此,藥品的進口和銷售絕不是任意而爲之的。藥品安全直接關係公民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
然後法律之外是否應該考慮到實際情況,對於廣大癌症患者和家屬,國外的抗癌藥有時候可以說是唯一救命的方法,雖然法不容情,但是法律的制度是否應該與時俱進呢?國外癌症的生存率一直比國內高處不少,除了相關藥品的研製,還有就是是否有藥用?用的起藥?雖然現在已經說是加快抗癌藥加入醫保,但是還是有許多救命的抗癌藥不僅僅是沒有加入醫保,就連國內都沒有上市,我們又要去哪裏買呢?除了代購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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