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時期盜墓之風盛行 造成這個現場的原因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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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漢唐盜墓之風的文章,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
漢唐時期是中國古代歷史上一個特殊的時間段,就本文所論則包括整個兩漢、魏晉南北朝、以及隋唐五代時期。在這期間既有政權林立、攻伐相異的社會大動盪時期,又有政治穩定、國力昌盛的盛世太平時期,長期戰亂固然對人們的思想具有嚴重的衝擊力,盛世時期的人們自然也有自己特殊的精神信仰需求。墓葬,是寄託人類身體與精神的最後歸宿,其中包含有豐富的歷史文化、社會信仰等多方面的文化信息,這些文化信息都表明了時人的喪葬理念,其物化形式則有多種表現,如依據古人之墓葬制度而進行墓葬選址、墓葬附屬建構如畫像石、畫像磚、鎮墓俑的造作等。種種物化的實物資料一中更寄託着強烈的今生希望與來世夢想,也就是說其中蘊含着重要的精神信仰方面的內容。而這些精神信仰在整個漢唐時期尤其是魏晉南北朝這個特殊的動盪時期受到了極爲嚴重的威脅,也即盜墓行爲的泛濫與猖撅。
史前時期的墓葬,隨葬品數量較少且死者生前的生活用品基本以陶器、石器爲主。如河南新鄭裴李崗遺址的考古發掘工作中,所獲墓葬資料中,"墓穴有大小之分,隨葬品一般很少",隨葬品較多者不過20餘件,"且隨葬品均爲生產、生活實用器",石器包括石磨盤、石磨棒、石斧、石鏟、石鐮等,陶器則主要是採用手製、泥條盤築做法的陶壺、陶罐、陶鉢等。進入到階層分化的氏族社會晚期,高等級的墓葬中隨葬品數量大幅度增加,多數爲具有禮器性質的陶、玉、骨、角製品。如大漢口墓地,是一座大漢口文化晚期墓葬,有規整的墓制葬具,隨葬品包括玉串飾、玉環、玉鏟、象牙雕筒以及數十件黑陶、白陶器,另外還發現豬頭骨等獸骨。即便如此在當時物物交換的經濟狀態下,隨葬品的使用價值因受到生產力水平的影響而極爲有限,從而不會對當時的人們產生太大吸引力。因而,可以推測史前時期極少有以獲取財物爲主要目的的盜墓活動。
商周是中國進入到階級社會的早期階段,隨着階級分化的出現和加深,厚葬之風在上層階級中興盛起來。如安陽西北岡座商代大墓,分別帶有四條墓道,平面呈"十字形",墓葬的核心部分是大型的木構停室。商代王陵規模宏大,在建造過程中必定耗費了大量財力物力。經考古發掘證實,西北岡所有的商王陵墓均遭到古今多次的盜掘,其中早期的盜洞深入到尚未腐朽坍塌的墓掉之內,盜取大量的可搬動的隨葬品,可推測其發生年代應在埋葬後幾百年以內。由此可見,商代王陵的豪華最晚對於周代的盜墓者即產生了強大的吸引力,由此產生了最早的盜掘王陵的行爲。
周代實行分封制,與之對應,重視等級關係的禮制逐步確立。及至春秋時期,諸侯中屢屢出現偕越禮制的現象,厚葬風氣於全社會蔓延。與此同時,盜墓活動也頻頻出現在當時的文獻記載中。
正是由於盜墓活動的猖撅,東周貴族墓葬在繼續沿襲厚葬風氣的同時,針對潛在的被盜威脅採取了一些新措施,較爲典型的就是在墓中設置流沙、石塊,或稱爲"積沙墓"、"積石墓",此類墓葬不僅使盜掘活動變得極爲費時費力,且填土中的流沙和石塊在墓葬遭到盜掘時,容易坍塌移位,往往給盜墓者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漢唐時期盜墓風氣盛行
通過對漢以前盜墓現象的考察可發現,盜墓實際上是一種有着深遠歷史根源的社會文化現象。新石器時代即開始流行的"二次葬"民俗在客觀上雖然對原有墓葬造成了破壞,但是並不能將其定義爲盜墓行爲。而這種從民俗學的角度看完全合理化、道德化的對原墓葬的破壞行爲,則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對盜墓行爲起到了刺激作用。
除民俗上普遍認可的"發墓"、"開冢"以外,還存在各種帶有其他意圖的墓葬破壞行爲,或出於政治上的目的,或受現實經濟利益的驅動,抑或是出於神靈崇拜、不死信仰等動機。在各種動機的驅使下,漢唐時期的盜墓之風一直長盛不衰,。以盜墓主體的身份爲基準,這一時期的盜墓現象大致可分爲三類:
政治發墓
以官方政府爲首進行的"政治發墓"主要是指由官方政府組織進行的,以集團或國冢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利益爲目的的盜墓行爲同時也包括上層貴族出於個人私慾而進行的盜墓行爲。在皇權至上的中國古代社會,宮方盜墓行爲的合法性往往是不證自明的。皇帝爲修建陵墓而大興土木,選定的風水寶地通常己存在墓葬,在此基礎上造墓必定會破壞原有的居民墓葬。
五代十國時期官方盜墓則涉及到國君因個人仇恨而掘墓泄憤之事,如《新五代史》記載閩景宗王曦襲殺王和即位後,回憶前垂相王談因爲人剛直常與自己意見不合,命人"發冢戮其屍。談顏面如生,血流被體。"
由於政治發墓多數情況下都是公開行爲,且往往爲修建帝陵而破壞民衆墓葬,對墓葬的破壞都是毀滅性的,故而經過政治發掘的墓葬不大可能留待後世進行較爲科學的考古發掘,則從現代考古資料當中很難找到經歷過政治發掘後所殘留的墓葬盜擾資料。
軍團掘冢
除了官方政府與上層權貴的盜墓行爲外,另外一支對墓葬造成很大破壞的勢力即軍隊。軍隊要行軍打仗,戰略物資等後備工作必須有所保證,這就需要大量經濟上的支持,故而,墓葬尤其是皇陵或貴族墓葬中的隨葬品便對他們構成了巨大的吸引力,成爲軍團掘墓的主要刺激因素。軍團掘冢多發生在社會動盪戰亂頻繁的時期,與政治發墓相類似的地方是軍團掘冢大部分也屬於公開盜掘,且所掘墓葬多爲帝陵、高官權貴的墓葬,對於墓葬的破壞程度不低於政治發墓,故而現代考古學中很少有涉及經過政治發掘後尚能殘留下來的墓葬資料。
民間盜墓
民間盜墓一般屬於個人或小規模團體行爲,因違背民間道德倫理要求,而表現出極高的隱蔽性,在正史中並不多見。司馬遷將其視爲一種民風,可見民間盜墓確爲一種普遍現象。如"在間巷少年,攻票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鑄幣,任俠併兼,借交報仇,篡逐幽隱,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鶩者,其實皆爲財用耳。"具體事例有《遊俠列傳》所載郭解之事"郭解,積人也,字翁伯……爲人短小精悍,不飲酒。少時陰賊,慨不快意,身所殺甚衆。以軀借交報仇,藏命作奸票攻,休乃鑄錢掘冢,固不可勝數。
民間盜墓者的身份涉及面很廣,其中還包括僧侶。據《宋書》載,"垣間元嘉中爲員外散騎侍郎。母墓爲東阿寺道人曇洛等所發。間一與弟殿中將軍閡共殺曇洛等五人,詣官歸罪,見原。"另僧侶以財貨爲目的發人墓葬但卻謳騙世人有羅漢聖人出世,如《冊府元龜》記載後周時期"趙應一與僧智欽……二十人同謀發冢掘井,妄稱羅漢聖出,證惑閣閻,希求財物。"
漢唐時期盜墓現象動機
研究盜墓現象,不可避免必須要談到的便是對盜墓動機的分析,在這個方面,前人己作過相關研究,如王子今提出了三方面心理動機物利、怨仇、象徵。物利包括把盜墓當作一種營生手段,把盜墓當作一種特殊追求,發取墓材佔用墓壙。怨仇包括對墓主個人的政治懲罰,對墓主家族的政治懲罰,極端的復仇形式以及在戰爭中用來從心理上戰勝敵人的盜墓行爲。象徵包括厭氣破勢、發冢求親、打旱骨樁以及對盜墓之嗜癖的心理診斷。殷嘯虎、姚子明則將盜墓動機分爲四部分謀財、復仇包括政治報復和個人私怨、祈攘和爭風水、別有用心主要指好奇心驅使、盜神符祕冊、盜祕方妙藥、盜道術祕冊。
現實經濟利益的驅動
從古至今,現實的經濟利益一直是盜墓賊前仆後繼、勇於盜墓的最主要原因。"篡逐幽隱,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鶩者,其實皆爲財用耳。"盜墓求財對於個人而言,有時甚至成爲發冢致富的途徑,對於官方軍隊或起義軍而言,往往有着經濟及形勢上的考量。如赤眉軍盜掘西漢皇陵,董卓、袁紹、曹操等盜掘古墓,都是在軍閥割據爭霸時期謀取軍費財用的一種手段。當然也可以說兼而有之,如《晉書》稱石季龍"貪而無禮,既王有十州之地,金帛珠玉及外國珍奇異貨不可勝紀,而猶以爲不足,囊代帝王及先賢陵墓靡不發掘,而取其寶貨焉",既有徵戰的需要,也是個人貪財的表現,其實愛財之心人皆有之,只是他們取之無道。
巨大的經濟利益不僅包括墓葬裏的金銀財寶,事實上修建墳墓的石料、木頭等各種墓材對於後人同樣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對於貧困的普通民衆而言,木磚、條石、木頭等都是不錯的建房材料。對於權貴者而言,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或由於經濟拮据,或由於時間緊整,情況危急,盜取墓材也成了修城建廟,乃至構建防禦工事的應急之策。如孫權盜用吳苗冢材建祖廟之事,顯然是出於經濟上的考量。再如唐代安史之亂時,薛願孤守穎川"自至德元年正月至十一月,賊晝夜攻之不息,距城百里,廬舍墳墓林樹開發斬徹殆盡,而外援無至。"則是出於軍事上的需要。
盜墓行爲之變態心理分析
英國心理學冢弗魯德對變態心理學的描述爲"如果心理學被定義爲`關於行爲和經驗的研究',變態心理學可以被簡單的定義爲關於`變態行爲和經驗的研究'。這個領域的研究主要集中於那些`非正常'、`偏態'和`反常'的心理現象。"將之用於對漢唐之問盜墓行爲的施盜主體身上,不難發現,除了最基本的對經濟利益的渴望之外,由於一種時人所無法理解的心理上的因素而導致盜墓者施盜的行爲現象也多見於史料記載,且這些施盜主體的身份多數爲社會上層人士,處於昇平之世的上層貴族們,很少直接以財富爲盜墓目的,即使通過盜墓獲取財富也並非因爲生活所迫,故而就深層次心理因素而言,可將這種行爲歸爲一種變態心理的表現。
不死的神仙信仰因素
漢唐尤其是魏晉南北朝特殊的歷史時代大背景,既爲盜墓現象提供了溫牀,同時也是宗教大發展的難得之契機。發展成熟的宗教更會以信仰的形式影響到人們的各種行爲,也即信仰上的影響因素或許在盜墓者的施盜動機中起了重要作用。
除上述由於社會經濟利益的驅動以及變態心理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盜墓行爲之外,漢唐時期的盜墓現象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文化背景因素,也即此時期的文化大背景乃是中國本土宗教—道教信仰的大流行時期。道教素有"雜而多端"之稱,既融合了社會文化各領域內的因素以爲己用,就不可避免地會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各方面產生影響,也即所謂的"百姓日用而不知"。盜墓行爲雖爲人所不齒,但是仔細思考之,不難發現盜墓者們其實往往會受到一定信仰因素的影響,或者說,他們在施行盜墓行爲時會對深層次的精神信仰方面多有關注。這主要體現在道教鬼神信仰對盜墓者的影響,一則爲防止亡靈報復而盜人墓葬毀屍殆盡一則盜取別人墓葬中之畫像石材以營造自身死後"煉形之宮"再則或許因爲道教教義爲曾經犯下盜人墓葬行爲的人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故而盜墓者在進行施盜行爲時可能已經爲自己找好了退路。
魏晉南北朝時期乃是道教形成之後獲得長足發展的一個時間段,此時期內道教神仙信仰以外丹燒煉、服食爲主,瀰漫於社會各個階層。世人相信通過燒丹煉藥、服食之後便可飛昇成仙,而丹藥的原料則有多種,通常是一些礦石和草藥類物質,但是也有一些特異的藥物。道教認爲世人皆可"假外物以自堅固",例如黃金的永恆不朽性便可通過服食而轉化到自己身上,以成仙不死。以此看來,則所有恆久的物質都可以用來作爲服食長生的藥物,即如墓葬當中保存完好、如生人一般不朽不爛的"殭屍人肉"亦可作爲成仙的藥物。基於這樣一種成仙的信仰追求,盜墓者施行盜墓行爲,以期得到藥餌,成仙不死,在這裏不死的神仙信仰成了盜墓者施盜的深層次動機。
漢唐時期防盜措施
歷史上之盜墓活動猖撅,必然會有相應的反盜墓措施。殷嘯虎、姚子明的《盜墓史》中提到六種防盜術標榜薄葬,宣揚因果報應主要指佛教,鑿山爲陵及懸棺葬,加固、積沙及種種機關,坑殺墓工、密葬和疑冢,守陵人、陵邑及護陵監。王子今提到傳統的反盜墓技術,包括疑冢與虛墓、石停鐵壁、儲水積沙、機弩、伏火、毒煙等。另外還涉及政府法令、神仙信仰等方面的內容,但神仙信仰方面實際是從文學的角度來考慮,而非宗教的角度。
守陵制度的創善
在中國古代宗法社會,對帝陵進行有效的管理是帝國祭祀禮儀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帝國的宗法系統緊密相連。爲此,無論是統一的帝國政權還是分裂時期的"小朝廷",甚至文明周邊的少數民族政權,也都設置有專門的陵園管理機構和人員,以保證帝陵的安全無恙。
正如許多中央集權的制度都創始於秦王朝一樣,帝王陵園的管理與守衛制度也於秦始皇之手得以創建,這主要體現在始皇帝對其陵墓的相關制度安排上。在始皇之前,陵與廟、寢就逐漸開始結合起來,並且逐步形成一套穩定複雜的陵寢制度。秦始皇建立大一統的秦帝國,開創中央集權的多項制度,在經濟、文化等方面都作出了卓越貢獻,所留下的是萬世不朽的功績。但也正因如此,秦始皇對死亡的深層恐懼更加牢固地紮根於他的思想意識當中。始皇生前便汲汲於長生不死之夢想,與此同時,他在統一六國不久之後便開始大規模地修建自己的陵園,以期將自己生前的偉績全部帶到地下。而始皇帝"在預作壽陵時,又把寢建在陵墓之側,使寢同廟分離,附之於陵,正式創建了中國古代的`陵寢'之制"。至秦二世則提出了立廟問題。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二世皇帝元年,詔令羣臣議尊始皇廟。羣臣頓首言日古者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雖萬世,世不軼毀。今始皇爲極廟,四海之內,皆獻貢職,增犧牲,禮鹹備,毋以加。先王廟或在西雍,或在咸陽。天子儀當獨奉酌始皇廟。自襄公以下軼毀。所置凡七廟。羣臣以禮進祠,以尊始皇廟爲帝者祖廟"。
政府法令
盜墓行爲是一種淵源極深的文化現象,與之相應的便是各個層面上的反盜墓措施。自周代開始,國冢社會逐漸重視家族宗法的繼承與保持,對先人冢的完好保護就是維持其宗法制度及家族興盛的一件重大事情。故而除了墓葬本身的一些防盜設施以外,國冢法律亦對盜墓情況有所規定,並明令禁止盜墓。
目前見於史料記載最早的懲治盜墓的法令出現在先秦時期,《呂氏春秋·節喪》記載由於厚葬而引起盜墓成風的現象最終引起了官府注意,進而"以嚴威重罪禁之",雖然並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此則材料表明至少在"先秦時代己經有懲治盜墓的成文法典了"。
漢代關於懲治盜墓者的法令規定是十分嚴厲的,《淮南子·祀論》記載"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也即盜墓者一經發現便被處以極刑。法令雖如此規定,仍有不少貪婪之徒將盜墓當成一種發冢的手段,從而導致"死市之人血流於路"的慘狀。另據《漢書·外戚傳》記載"永光三年,男子忠等髮長陵傅夫人冢。事更大赦,孝元皇帝下詔曰`此聯所不當得赦也。'窮治,盡伏辜。"盜墓者盜發漢高祖長陵傅夫人的墓葬被判刑,雖正逢國冢大赦天下之時,皇帝仍然認爲盜發墓葬乃是無法寬有的罪行,更不能遭到赦免,盜墓者最終被按律處死。可見漢代對於盜發帝陵的法令規定相當嚴苛,甚至對於盜發帝陵中的一草一木都有嚴格規定。如《太平御覽》記載"漢諸陵皆屬太常,有人盜柏者棄市。"《漢書·功臣表》記載"元鼎四年,嗣侯張拾坐入上林謀盜鹿,完爲城旦',。"完刑"、"城月"均爲漢代勞役類刑罰。盜帝陵一株柏樹要被棄市,盜上林苑一隻鹿也要遭受完刑等刑罰勞役,漢代懲罰盜墓者的法令相較於前代更加嚴厲之處於此可見一斑。
宗教勸善
如前所述,墓葬在古人的世界中,與死者個人之生命不朽的希望以及死者所在家族的禍福之間有着密切聯繫,因而在備受社會心理關注的同時又爲大衆所諱莫如深。故而發冢掘墓的事情便爲大衆所不齒,也被認爲是極損個人和家族陰德的事情。從這一層面上來講,宗教作爲一種終極關懷,同時又是調節社會心理的"安定劑",自然對於發冢掘墓之事有相關的勸善或責罪之辭。作爲中國土生土長的宗教,道教在這方面作出了較爲清晰的展示。
道教對厚葬制度所造成的掘冢之危險有着深刻的認識,如《道德真經注》卷三"立戒第四十四"曰:
名與身孰親名遂身必退也。身與貨孰多財多則害身也。得與亡孰病好於利則病於行也。甚愛必大費,甚愛色者,費精神也甚愛財者,遇禍患也。所愛者少,所亡者多,故言大費也。多藏必厚亡。生多藏於府庫,死多藏於丘墓。生有攻劫之憂,死有掘發之患。知足不辱,知足之人,純利去欲,不辱於身。知止不殆,知可止則須止,乃財利不累於身心,聲色不亂於耳目,則終身不危殆。可以長久。人能知於知足,則福祿在於已。治身者神不勞,治國者民不擾,故能長久。
道教認爲生前多積寶物於府庫,易招致禍患,而死後的厚葬行爲所導致的後果便是墓葬極易遭人盜擾,還有可能無法保全屍身,對死者來說實在是有害無益。
總結:
中國古代因敬鬼尊生的傳統而對墓葬常懷敬畏之心。墓葬不僅僅是死者的安息之所,更是後人緬懷感恩之地。出於對祖先崇拜以及對孝道的遵從,墓葬既神祕亦神聖,接受後人之頂禮膜拜,並在人們的思想當中護佑着國冢民族的興旺。而盜墓現象的存在,卻是對這種信仰、價值、乃至人生意義的一種否定。
盜墓作爲一種社會文化現象,有其發生的主客觀因素,亦有其存在並氾濫的歷史大背景。社會動亂之時,割據政權、混戰軍閥、潦倒民衆出於自身的考慮皆參一與到這種行爲當中而不以爲恥,是因爲集團或者個人的終極價值意義遭到了否定,道德底線已在動盪之中消失殆盡。從社會經濟層面、個人和大衆心理層面以及宗教信仰的層面對導致盜墓現象發生的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不難發現任何盜墓行爲都能在其中找到施盜的動機,且往往三個層面上的因素並非相互獨立,毫無關聯,而是相互影響,有所牽動,其中信仰上的因素則因處在最深層次的位置上而常常爲人所忽略。反盜墓措施涉及到的墓葬制度以及宗教勸善等均爲對盜墓行爲有形或無形的禁止,其中之宗教勸善主要藉助於道教的鬼神信仰來實施,有着一定的精神上的壓制作用。這也反映出道教信仰對於世人行爲的深刻影響。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每當一個墓葬被打開,隨之被打開的是時人一與古人溝通的機緣,也是文化與文化之間的交流。盜墓行爲雖爲人所不齒,但有時卻能爲我們打開歷史記憶的一角。但無論如何,盜墓仍是對個人、文化乃至整個社會的一種否定。中國古代最講究宗法,崇奉先人,對先輩墓葬的破壞,無疑便是對個人乃至整個家族的一種文化否定。之於社會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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