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權的限度:宋朝皇帝所受10道束縛究竟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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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細考究過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其完備性可謂為歷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也有其他王朝所無的。兩宋三百餘年,從未誕生過一個獨裁的君主,倒是著名的權相出現了一大串,我們可以列出一個長名單:丁謂、王安石、蔡京、秦檜、韓侂冑、史彌遠、賈似道,等等。宋代可能沒有很好地解決權相專政的問題,但君權則是受到了有效限制。
那麼現在就來分析對宋代君權構成約束的各種力量。
一、天
首先讓我們從古代帝王心目中最不可褻瀆的神祕力量——“天”說起。
在秦始皇建立帝制之後,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漢代時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才在皇權之上設定了一個更高位階的“天道”,將“絕對皇權”改造成“相對皇權”。現在受過理性啟蒙的人們似乎難以想象古人對於“天”的敬畏了,但在秦後各個王朝,天命、天道確實對人間的君權產生了約束。古代的君主相信上天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他,並通過災異向失德的統治者提出警告。宋真宗鹹平六年(1003年),“有星孛於井鬼,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餘”,這一反常的天象讓真宗誠惶誠恐,對宰相說,“朕德薄,致此謫見,大懼災及吾民。密邇誕辰,宜罷稱觴之會,以答天譴。”連生日也不敢過了。
而熙寧年間,王安石為說服宋神宗壓制異論,厲行新法,則放言“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實就是蠱惑皇帝擺脫天、祖宗成法與輿論的三重束縛。這是一種很危險的做法,因為結果很可能導致皇權專制主義的生成。也因此,當宰相富弼聽聞王安石向神宗說“災異皆天數,非關人事得失”的時候,就坐不住了:“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者!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可以不速救。”
後來神宗暫罷新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出於對“天命”的敬畏。據《宋史》載,“自熙寧六年七月不雨,至於七年之三月,人無生意。東北流民,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有一個叫做鄭俠的小吏,不忍看流民流離失所,繪成《流民圖》,上書宋神宗,請求罷去新法,“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反覆觀圖,長吁數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翌日,詔令“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並罷,凡十有八事。民間歡叫相賀”;“越三日,大雨,遠近沾洽”。
君主敬天,所以不敢一意孤行。“天”作為節制人間君權的神祕力量,在宋代政治執行過程中的作用顯然是不可忽視的。
二、誓約
另一道對宋朝君主的束縛來自“誓約”,這也是宋代特有的皇權約束機制。“誓約”為開國之君宋太祖所立,這一典故在南宋筆記《避暑漫抄》中記錄得比較詳細:“藝祖(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獨一小黃門不識字者從,餘皆遠立。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出。群臣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靖康之變,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一雲:‘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內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雲:‘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雲:‘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也有人懷疑“誓碑”之事為宋人捏造,畢竟那塊石碑誰也沒有見過。不過證之其他史料,我們還是可以判斷,即使“誓碑”存疑,但“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的“誓約”應該是存在無疑的。最有力的證據來自宋臣曹勳的自述。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帝被金人所擄,曹勳隨徽宗北遷,受徽宗囑託國事。不久曹勳逃歸南方,向高宗進了一道札子,裡面就提到:“(太上皇)又語臣曰:歸可奏上,藝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也記載:徽宗“又言藝祖有誓約藏之太廟,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違者不祥”。
還有人認為,即便真有“誓約”,也意義不大,不過是一份祕密的遺詔而已。“誓約”確是太祖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如果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一般的遺詔更大的約束力。事實上,兩宋三百多年,除了一二特例,大體上也做到了“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宋神宗想斬殺某漕官,卻受宰相蔡確抵制,結果這個皇帝只好發了一句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三、條貫
“誓約”只是宋朝的特別約法,此外還有一系列日常制度與程式要求君主遵循,在宋代,這叫做“條貫”。開國之初,宋太祖便已意識到“條貫”乃是預防後世君主肆意妄為的“妙法”。據宋人馬永卿的《元城語錄》記載,“太祖即位,嘗令後苑作造熏籠。數日不至,太祖責怒。左右對‘以事下尚書省、尚書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復依,方下製造,乃進御。以經歷諸處,行遣至速須數日’。太祖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左右曰:‘可問宰相。’上曰:‘呼趙學究來!’趙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臺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條貫極妙!若無熏籠是甚小事也。”
按照宋代的“條貫”,內廷要一個“熏籠”(點燃薰料驅趕蚊蟲的器物),需經過非常繁複的程式,層層審批,走完這些程式,最快也得幾個工作日。其間如果臺諫覺得不妥,還可以駁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對這樣的“條貫”開始時很不耐煩,也想不通:“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但經過宰相趙普的解釋,太祖就明白過來了,廟堂不比民間,民間可以用數十錢買一熏籠,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當然需有“條貫”約束,否則後世君主揮霍無度,豈不後患無窮?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條貫”,高宗的妃子才會說“宮禁中,妃子、宮女用的胭脂、皂莢多了,宰相都要過問,哪裡敢用檀香做椅子?”
“條貫”,換成今天的說法,即法條、法律。歷朝立法,至宋代時最為完備,用南宋學者陳亮的話來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與陳亮同時代的葉適也說:“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
而且,宋代也是一個強調天子亦必須服從於法的朝代,君臣之間有所謂“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也”的共識,假如天子徇私枉法、偏袒私臣,就會受到士大夫集團的激烈反對,他們會搬出“天子與天下共守法”的法理來跟皇上爭辯:“天下之法,當與天下共之,有司守之以死。雖天子不得而私也,而後天下之大公立。”可見,至少在理論上,宋代的皇權絕不是至高無上的,在它的上面,還有天,還有法,皇權也受法約束。
四、道理
對宋代皇權構成限制的還有“道理”。其淵源還是來自宋太祖。《皇宋中興兩朝聖政》記載,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三月,明州州學教授鄭耕道進對,向宋孝宗說起了一個典故:“太祖皇帝嘗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對曰:‘道理最大。’太祖皇帝屢稱善。夫知‘道理為大’,則必不以私意而失公中。”孝宗聽後說:“固不當任私意。”
開國皇帝認同“道理最大”,意味著同時承認權力不是最大、皇權不是最大,皇帝的話並不是“一句頂一萬句”、“永遠正確”的,也不是不可違背的。正因為君臣間達成了“道理最大”的共識,所以宋臣不認為臣要絕對服從於君:“君雖得以令臣,而不可違於理而妄作;臣雖所以共君,而不可貳於道而曲從”。也正因為“天下惟道理最大”,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以萬乘之尊而屈於匹夫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於其親與故者”。
那麼“道理”由誰來評判與闡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就是,當然並非由君主自己來闡釋。確切地說,“道理”並不是掌握在哪一個人手裡,而是蘊含在人心、天理(自然法)與世代相承的傳統中,並由受過良好教育的士大夫群體發現、闡述出來;或者通過“公議”彰顯出來,用南宋理學家真德秀告訴宋寧宗的話來說,“臣聞天下有不可泯沒之理,根本於人心、萬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
五、祖宗法
“誓約”、“條貫”、“道理”三者的權威,均為開國皇帝太祖所確立,因而它們也構成了宋代“祖宗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宋朝的祖宗法不僅僅是“誓約”、“條貫”與“道理”,所以有必要將它單列出來。
宋代可以說是最重“祖宗家法”的一個朝代,每有新君即位,幾乎都要強調一遍對“成規”的忠誠,如真宗即皇帝位,下詔說:“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失墜。”仁宗即位詔說:“夙侍聖顏,備承寶訓,凡百機務,盡有成規,謹當奉行,不敢失墜。”英宗即位詔說,“夙奉聖顏,備聞聖訓,在於庶政,悉有成規,惟謹奉行,罔敢廢失。”故而,我們有必要再將“祖宗法”單列出來——毫無疑問,“祖宗法”對在位君主構成了有力的束縛。宋真宗想給他“深所倚信”的內臣劉承規討個節度使的名銜,宰相王旦便是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可聽也”為由,斷然拒絕了真宗的要求的。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祖宗之法”,未必都是前任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一個包含了一系列習慣法、慣例、故典,並且經儒家治理理想塑造過的制度體系,因為以“祖宗”的名義儲存下來,其權威大於現任君主的權力,當現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為時,士大夫集團就會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王安石鼓吹“祖宗不足法”,其危險性就在於他試圖解開套在皇帝頭上的“緊箍兒”。
六、史官
顧炎武《日知錄》說:“古之人君,左史記事,右史記言,所以防過失,而示后王。記注之職,其來尚矣。”這一古老的“史官”傳統與“起居注”制度,也是君主不敢不敬畏的力量。皇帝的一言一行、做的任何事情,都會被起居注官記錄在案,而且起居注官怎麼記,皇帝是管不著的。呂公著曾告誡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萬代譏笑!故當夙興夜寐,以自修為念。以義制事,以禮制心,雖小善不可不行,在小惡不可不去。”因此,如果君主在乎身後的歷史聲名,行事就不能不有所顧忌。據明代筆記《讀書鏡》,“宋太祖一日罷朝,俯首不言者。久之。內侍王繼恩問其故,上曰:‘早來前殿指揮一事,偶有誤失,史官必書之,我所以不樂也。’”
當然,要讓君主對歷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獨立性非常重要。在宋朝,保持史官的獨立性是士大夫的一項共識。北宋人劉無言在太學讀書時,閱讀《史記》,看到書中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窗誇口說:“明日考試,我必用此句。”第二天太學考試,出的策論題是“論《神宗實錄》”,與軍事毫無半點關係。但這難不倒劉無言,他答道:“秉筆權,猶將也,雖君命有所不受。”結果他的策論獲得第一名的評分。這裡值得注意的不是劉無言的急智,而是宋人關於歷史書寫的認識:史官具有獨立的“秉筆權”,不受君命所左右。
按照宋代史官的傳統與慣例,君主與大臣議事的任何場合,都需要有史官在場。這跟現代政治中的電視直播有著類似的功能,都是政治透明度的體現,只不過一個是即時公開,一個是留給歷史與後人。宋哲宗時,“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即這個大臣想跟皇帝祕密商議事情,要摒退左右與史官。但起居舍人呂陶堅決抵制,他說,“君臣議事,屏左右已不可,況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哲宗最後只好下詔,確立了今後議事時史官必須與聞的原則。
七、權力結構
如果說“史官”是一種消極的約束力量——因為史官並沒有預政的權力,假如皇帝對歷史聲名全不在乎,史官除了秉筆直書,是拿皇帝沒辦法的——那麼,宋代的權力結構便是牽制皇權的積極力量——君主專制的企圖是跟這一權力結構相背反的,因而專制的君權是難以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展開的。現在我們有必要來仔細考察這個權力結構。
毫無疑問,宋室君主處於這個權力結構的最頂端,具有最尊崇的地位,同時也是名義上的權力源,所有的詔書都必須以皇帝的名義頒佈。但請注意,這裡我們使用了一個限定詞:“名義上”,因為按照儒家的治理思想,天子“君臨天下”,但應當“統而不治”,所謂“無為而治”、“垂衣裳而天下治”、“恭己正南面而已”,說的都是這個意思。君主只是作為主權的象徵、道德的楷模、禮儀的代表而存在,並不需要具體執政;國家的治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的政府(宰相機構)執掌。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
宋代的實際權力運作當然離理想的“虛君共和”尚有很遠的距離,但“虛君”顯然是宋代士大夫的重疊共識。北宋人曾肇說,“帝王號令,務要簡大。若夫立法輕重,委曲關防,皆有司之職,非帝王之務。”同時代的羅從彥也說,君主“除禮樂征伐大事之外,其餘細務,責成左右”。南宋的大理學家陸九淵說,“人主高拱於上,不參以己意,不間以小人,不維制之以區區之繩約,使其臣無掣肘之患,然後可以責其成功。”另一位大理學家朱熹也認為,“人君之身端本示儀於上,使天下之人則而效之”,實際的治理則“只消用一個好人作相”。朱熹的朋友兼論敵陳亮也提出,“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敢公然與士大夫的治理共識唱反調,強勢的宋太宗也不能不承認,“無為之道,朕當力行之”;宋真宗亦自言“朕未嘗專斷”;宋仁宗更是“虛君”的典範,“事無大小,悉付外廷議”,當時有人評論說,“仁宗皇帝百事不會,卻會做官家。”有諫官甚至看不慣皇帝的“無為”,質問仁宗:“今政事無大小,皆決於中書、樞密,陛下一無可否,豈為人主之道哉?”仁宗自己是這麼認為的:“屢有人言朕少斷。非不欲處分,蓋緣國家動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憲度,便成過失。以此須經大臣論議而行,臺諫官見有未便,但言來,不憚追改也。”所以宋人自認為,“漢唐以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
如果君主意欲攬權,則會被視為“越俎代庖”、侵佔政府的正當權力,因而免不了要遭受群臣抗議:“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權,則公道已矣!”
君主下面的宰相機構(包括中書門下、樞密院,時稱“二府”),則是“與天子共治天下”、掌握著實際治理權的執政團隊。宋代宰執的法定權力很大,“天子以萬機之得失,百官之進退,社稷之安危,生民之休慼,近而號令之臧否,遠而蠻夷之叛服,大而陰陽之愆和,小而錢穀之衍耗,凡百官有其事,事有其名,一皆委任而責成於宰相。故宰相於天下事無所不統,不以一職名官。”雖然朝廷的詔書都是以皇帝的名義頒發,但,按照法定的程式,詔書的起草、稽核與頒佈,都必須經過宰相機構,並由宰相副署,“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
負責草詔的職官是隸屬於宰相機構的中書舍人。宋代的詔書大致有兩種,一是宰執進呈、君主認可的意見,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種旨意,通常都由中書舍人起草。如果中書舍人覺得旨意不合法度,可以拒絕草詔,將旨意送回去,叫做“封還詞頭”。“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這是中書舍人的合法權力。依照慣例,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詔書草成,宰執署印認可,即為朝廷敕令,但且慢,詔書還必須通過宰相機構的另一個分支——門下省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的稽核。給事中具有封駁之權,“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詔書駁回去。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牘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詔書通過中書舍人與給事中兩道關卡的審查,並經宰相副署之後,才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這時候,如果還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麼辦?還有臺諫,臺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乃至追改詔書的權力。
當然,理論上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稽核等法定程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稱為“手詔”、“內降”、“內批”。但是,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臺,蓋不謂之詔令”也;宰相機構是可以拒不執行的,“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因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連個任命狀都頒發不了。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一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面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只好稱讚他“助我多矣”。不過到了北宋末年,由於徽宗熱衷於“御筆行事”,“斜封墨敕盛行”。這是政局敗壞、國之將亡的徵兆了。當政治轉為清明時,君主的“御筆行事”又會大大收斂,如南宋初,高宗重申了“政出中書”的法度:“凡批降御筆處分,雖出朕意,必經由三省、密院。”
綜上所述,可以說,在政治正常時期,在宋代權力結構中,君權出現了象徵化的傾向,而宰執則掌握著實際上的國家治理權。那麼問題又來了:誰來制衡強大的相權?臺諫——沒錯,就是臺諫。用朱熹的話來說,“有一好臺諫,知他(宰相)不好人,自然住不得”,即設定獨立的臺諫對宰相權力進行監察與審查,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勾勒出一個簡單的“宋代權力結構圖”了——
這是一個分權結構。君主端拱在上,處於超然地位;然後“舉一國之權而悉付之宰相”;然後設立平行於宰執的臺諫,以制衡宰相之權。這個權力結構的理想形態,就如南宋的陳亮所言:“軍國大事,三省議定,面奏獲旨。差除即以熟狀進入,獲可始下中書造命,門下審讀。有未當者,在中書則舍人封駁之,在門下則給事封駁之。始過尚書奉行。有未當者,侍從論思之,臺諫劾舉之。此所以立政之大體,總權之大綱。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八、經筵
“經筵”是一項侍讀制度,意在通過對君主的教化,讓君主接受儒家價值觀的薰陶,自覺遵循君道。進而言之,“經筵”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政教分立”的隱形結構,即政權與治統歸於君主,而道統與教化權歸於儒家。宋代的士大夫有著“教化君主”的抱負,所以才說“君德成就責經筵”。程頤為經筵官時,對哲宗小皇帝也是抗顏教訓的:一日講罷未退,上(哲宗)偶起,憑檻戲折柳枝。(程頤)進曰:“方春發生,不可無故摧折。”上擲枝於地,不樂而罷。雖然“不樂”,但也不能不接受程頤的教訓。
九、國是
“國是”為宋代特有的制度安排,指君主與士大夫集團共同商定、制訂的“基本國策”,南宋初的宰相李綱說,“古語有之雲:‘願與諸君共定國是’。夫國是定,然後設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謀,下無趨向之惑,天下事不難舉也。”“國是”一旦確定下來,對皇帝、對廷臣都有約束力,皇帝想單獨更改“國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北宋神宗朝以“變法”為“國是”,則變法派能以“國是已定”為由,阻止神宗皇帝起用保守派領袖司馬光;南宋高宗確立“和議”為“國是”,孝宗雖有心抗金,卻終難有作為。
十、公議
朱熹曾質問有專權傾向的宋寧宗:陛下所作所為能“盡允於公議乎”?“公議”,顯然也是一道限制皇權的繩索。在朱熹看來,君主不可專斷,即使君主作出的裁斷是正確的、“悉當於理”,這樣做“亦非為治之體”。為治之本乃是服從於“公議”。《尚書》中有“惟闢作福,惟闢作威”的說法,意思是說,君主應專行賞罰、獨攬威權。聽起來有些君主獨裁之意。但蘇軾對這句話作出了新的解釋:“此言威福不可移於臣下也。欲威福不移於臣下,則莫若捨己而從眾,眾之所是,我則與之,眾之所非,我則去之。夫眾未有不公,而人君者,天下公議之主也,如此,則威福將安歸乎?”這麼一解釋,便有幾分“民主政治”的意味了。君主如果服從於“公議”,自然談不上君權獨裁,而且同時,也避免了威柄為左右一二權臣所擅。
趙宋君主未必都能做到“捨己而從眾”,不過宋代確實比較尊重“公議”的力量,宋人自己都說,“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議論。”如果君主行事不合法度,立即就會受到“公議”的圍攻。真宗朝時,皇帝在與宰相李沆的一次談話中提到:“朝廷命令尤宜謹重,每出一令,輿人不免謗議,或稍抑之,又塞言路。”李沆說:“人之多言固可畏也。”這是在提醒皇帝要敬畏人言、公議。而王安石宣揚“人言不足恤”,用意則與此相反。
好了,我們已經考察了宋代君主身上的十道束縛——天、誓約、條貫、道理、祖宗法、史官、共治政體、經筵、國是與公議。重重束縛之下,宋代君主想如秦始皇那樣“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毫無疑問是不可能的。所謂“二千年封建專制”的歷史敘事,以及“儒家是專制幫凶”的傳統文化批判,都是建立在“啟蒙想象”而非“歷史真實”之上的言說。當然這也是需要修正的。
(本文節選自我的長文《宋代君主受到的約束》,曾刊發於2013年《文化縱橫》雜誌第2期。發表時標題改為《皇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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