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一女子竟被滿朝大臣議論十七年?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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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北宋年間的一件奇案,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說到北宋時期的一件非常奇怪的案件不知道大家知道不知道,這個案件話說說前前後後被滿朝的大臣議論了接近十七年,這個就顯得十分的有意思了呀,那麼有的人要問了呀這個案件到底是什麼案件呢?下面我們就着這個問題一起來分析揭祕看看吧,感興趣的網友別錯過了!
北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登州有位農家少女阿雲,由於父親早逝,母親也於去年病逝,一下子便失去了生活來源。於是,在其母親去世後不久,阿雲便被許給了一戶韋姓人家,雙方已經完成了定親程序,只等着迎娶過門了。
然而,阿雲這位未婚夫長相卻奇醜無比,阿雲得知之後極爲不滿,但婚期已定,她也無可奈何。爲了擺脫這樁婚姻,阿雲便想將未婚夫殺死。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際,用刀連砍十多刀,但不知是力氣太小還是太過緊張,結果造成“十餘創,不能殺”,只是“斷其一指”。眼看未婚夫疼醒,阿雲連忙逃走,而其未婚夫則報了官。
此案審理過程並不複雜,阿雲很快便被作爲懷疑對象被帶上公堂,而阿雲或許是做賊心虛,不等官府認真潘偉,便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如實招供。於是,知縣便按照宋律,以“謀殺親夫”之罪判處死刑,並結案上報。
時任登州知州的許遵接到上報後,卻認爲阿雲與韋氏訂婚時,正在爲其母服喪期間,因而這樁婚姻按律是違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謀殺親夫的重罪論處,而應該以普通謀殺罪定罪,因殺人未死,故而可以免去一死。
案件呈送大理寺後,大理寺卻推翻了許遵的判決,而是以“違律爲婚,謀殺親夫”爲名,判處其絞刑,而審刑院也同意大理寺的判決。許遵對此不服,再次上奏認爲:阿雲在被官府傳喚時,剛開始接受詢問,便將案件經過全部交代,因此應該認定其有“自首”情節,按照‘按問欲舉’條例,應該對其減二等論罪。
宋神宗見雙方意見不統一,於是將該案移交刑部審理,刑部官員認爲許遵爲阿雲開脫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審判是符合律法規定的,因而再度擬定死刑,並回奏神宗。而宋神宗卻覺得阿雲怪可憐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因而特意下詔,允許其納財贖罪。
此案過後不久,許遵升任大理寺卿,然而御史臺的官員卻上書彈劾許遵,認爲許遵在阿雲案中“議法不當”,根本不應該擔任大理寺卿。許遵則反駁道,“刑部和大理寺對阿雲案的判決本就不對,阿雲之罪完全符合寬免罪行的條件,如果按照大理寺的判決,就會徹底杜絕犯人自首的渠道,也違反了‘罪疑惟輕’的古訓。”
御史臺官員得知許遵的言論後,再度指責許遵“妄法”,並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宋神宗於是便將此案移交給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共同討論。
然而,王安石和司馬光在瞭解了案件經過之後,卻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司馬光依據《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之條例,認爲阿雲不能算作自首,因而支持刑部的死罪判罰;王安石則依據當年七月宋神宗的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認爲阿雲完全符合自首情節,因而支持許遵的減罪判罰。
王安石和司馬光相持不下,只得各自上奏。宋神宗見雙方始終無法達成統一,於是下令朝臣公議,結果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見,而御史臺、刑部官員則支持司馬光的意見。一時間“廷論紛然”,“反覆論難,久之不決”。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其實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討論範圍,變成了慎刑派和重刑派之爭。北宋初年,宋太祖趙匡胤、宋太宗趙光義均認爲應該“用重典以救時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國,各級官員在執行法律時,多以從嚴、從重、從快爲標準。因此,《宋刑統》雖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執行力度上,卻要嚴厲的多,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勢的。而隨着政治社會的逐步穩定,重刑治國思想顯然不再符合社會發展,因而很多大臣便希望將“罪疑惟輕”當成斷獄和立法的普遍準則,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臨時舉措,因而形成了慎刑派。而重刑派則認爲應該遵從祖訓和舊例,對犯罪行爲保持嚴懲態勢,從而保證威懾效果。
而“登州阿雲案”恰好發生在律法從嚴到寬的關鍵轉折階段,雙方自然據理力爭。然而,朝臣雖然爭執不下,但宋神宗卻是支持慎刑派的,畢竟“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的詔書就是他自己下的,因而王安石的意見最終被採納,皇帝下敕令“以王安石意見爲準”。同時,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審理阿雲案的官員則全部因爲“檢法失當”而獲罪。
然而,即使作出“終審判決”的是皇帝本人,但仍有朝臣不服,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人繼續上奏,堅持認爲許遵等人意見不公。宋神宗於是令王安石和王師元等人反覆辯論,但雙方相持不下,“與唐介等數爭議於帝前”。因唐介已經是參知政事,由於他的加入,導致爭論的規模越來越大,直到最後呂誨上書“請中書、樞密院合議”。然而,合議的結果卻是中書宰相“陳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呂公弼也表態支持王安石。但樞密院文彥博則支持司馬光,雙方寸步不讓。
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提拔王安石爲參知政事,開始準備推行變法,不願再在阿雲案上僵持下去,於是在該年二月下詔“從今以後,凡是因謀殺而致人受傷的,如果自首或者按問欲舉的,就上奏朝廷,由皇帝決斷”,打算用和稀泥的方法了結此案。
然而,面對皇帝的聖旨,刑部官員劉述、丁楓認爲詔書不夠明確,不能發表。於是神宗乾脆重新下詔“以後碰到這類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詔書意見處理”,也就是按照王安石的意見執行,並將前一封詔書收回。
然而,劉述等人依舊反對,並要求將前一封詔書交由中書省和樞密院合議。而此時,由於王安石變法已經開始,因變法觸動了很多人的利益,這些人自然而然的便站到了王安石的對立面,於是阿雲案又被捲入了新舊黨爭之中。對於守舊派來說,他們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價、手段,全力打壓變法派。這些人根本不去關心案件本身,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們就反對,只要是王安石反對的他們就支持。
同年八月,由於朝臣圍繞阿雲案仍然爭論不休,甚至已經有發展爲黨爭的趨勢,爲了儘快了結此案,宋神宗再度下詔,“以後這類案子,還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詔書辦理”,同時將劉述等人貶職,司馬光上奏力爭,神宗不予理會。
於是,歷時兩年之久,阿雲案至此終於迎來了一個結果,由於阿雲的婚姻不合法,因而阿雲最終被判處編管(即流放),而編管流放的阿雲又很快遇到大赦,因而很快便恢復了自由身,得以重新嫁人生子。
那麼此案至此就徹底了結了嗎?事實上並沒有,就在此案結案十六年後,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僅九歲的宋哲宗繼位,高太后垂簾聽政,司馬光再度爲相,舊黨重新控制朝廷。於是,司馬光重提此案,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此案竟然再度出現反轉。
野史記載阿雲最終還是被殺。阿雲的結局到底如何,正史並無記載。但根據野史記載,在司馬光重新出任宰相後,已經嫁人生子的阿雲再度被判處死刑,最終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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