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的女性是什麼地位?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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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女性地位一直不高。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大變革時期,女性的工作已經不僅僅侷限於家庭內部的家務勞動,還要承擔國家責任,女性充任的社會角色在擴大。
戰國變法運動使“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成爲立國基礎,個體家庭經濟開始獨立。
婦女的紡織勞動不僅要滿足家庭需要,還要上繳賦稅,並作爲商品在市場流通,因而 具有了社會性。
不僅如此,婦女還作爲軍事後備力量被編入軍隊。
同時,由於民間自由經濟的發展,婦女還爲商、爲巫、爲倡,這些活動日益民間化、世俗化,已經初步具有職業特徵。
戰國時期女性的工作和活動,雖然不同於現代工作和職業的專業化,但也並不都屬於家務勞動,也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和職業化特徵。
目前對戰國婦女工作性質的認識還沒有專門的研究,但有些研究也意識到戰國婦女的勞動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高世瑜的《中國古代婦女生活》中認爲戰國婦女的勞動是男耕女織小農家庭的重要支撐,肯定了戰國婦女勞動的價值。
張經、王子今的《中國婦女通史》中認爲人們對戰國婦女勞動的評價與她們本應獲得的承認之間還有一定的差距。
徐銘、李亞光的《淺析戰國時期農業家庭轉型的原因和表現》中,將女織與男耕並提,婦女的紡織勞動不僅成爲女子代表性、固定性的勞動之一。而且在戰國小農家庭中具有重要的經濟地位。
張曉敏的《春秋戰國至西漢中期婦女社會地位研究》中,認爲春秋戰國時期的婦女不僅承擔家庭勞動,還參與社會生產,從事商業活動。
劉筱紅在《中國古代婦女的經濟地位》中探討了中國古代不同時期婦女的經濟地位,認爲春秋戰國時期的婦女,不僅承擔家庭勞動,還作爲獨立的手工業者,從事商業活動,並承擔國家賦稅。
以上研究多將春秋戰國作爲一個整體來考察,缺乏對戰國婦女的獨立分析。
有鑑於此,本文對戰國女性的工作進行專門整理和分析,儘可能突出其獨特性,以期對戰國女性的研究有所幫助。
大體說來,戰國時期女性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女織
自古以來,紡織就與婦女緊密聯繫在一起。
史籍記載:“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尤其在戰國“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社會中,“女織”和“男耕”同樣佔有重要的地位。
據《周禮· 冬官· 考工記》記載:“國有六職”,分別是“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農夫”“婦功”。
“治絲麻以成之,謂之婦功”,這裏的“婦功”就是指紡織勞動,包括養蠶、採桑、紡絲、織帛、績麻、成衣等活動。
“婦功”與“農夫”並列而提,顯示出紡織在生產中的重要地位。
戰國時期,個體家庭開始獨立,小農經濟成爲立國的基礎,“男耕女織”的小農生產方式成爲普遍現象。
“農夫蚤出暮入,耕稼樹藝,多聚菽粟,此其分事也。 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織紝,多治麻絲葛緒、捆布縿,此其分事也。”
連年不斷的兼併戰爭,使得男性勞動力不斷減少,各國都在通過變法富國強兵,婦女也作爲社會生產的勞動力加以利用。各國政權開始努力發展經濟,重視蠶桑,獎勵耕織。
《管子·山權數》篇管仲建議齊桓公說:“民之通於蠶桑,使蠶不疾病者,皆置之黃金一斤,直食八石。”這是齊國對擅長蠶桑的人給予物質獎勵的辦法。
魏國李悝在變法時曾說:“還(環)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 殖於疆埸”。
李悝變法要求農民在住宅周圍都要種植桑樹,菜園裏多種蔬菜,一方面有效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多種桑樹,便於婦女蠶桑紡織。
秦國商鞅變法也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變法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爲收孥。”從事農耕和紡織能多交賦稅的,可以免除本人的徭役。
各國都在通過各種措施獎勵耕織,發展經濟,以求富國強兵,婦女的紡織生產也不例外被納入社會生產體系中。
婦女紡織的首要目的是滿足家庭成員穿衣的需要,正所謂“一農不耕,民有爲之飢者。一女不織,民有爲之寒者。”
孟子提到:“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者足以衣帛矣。”
墨子亦云:“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織紝,多治麻絲葛緒、捆布縿,此其分事也。”
紡織是婦女的分內之事,婦女承擔着一個家庭穿衣的需求,因此,婦女盡心紡織,夙 興夜寐,首先是爲了滿足家人穿衣的需要。
其次,婦女紡織可以增加家庭收入。在“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中,“女織”同“男耕”一樣是家庭收入的一大經濟支柱。
《韓非子·難二》載:“丈夫盡於耕農,婦人力於織紝,則入多。”
《韓非子·內儲說下》衛人買妾的故事也說明了這一點:“衛人有夫妻禱者,而祝曰:‘使我無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 少也?’對曰:‘益是,子將以買妾。’”
婦女通過紡織勞動貢獻經濟力量,爲家庭增加收入,甚至夜晚也在紡織。
《漢書·食貨志下》載:“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得四十五日。” 婦女相從夜績,一個月可以多得十五天的勞動量。
尤其在喪失男性勞動力的家庭中,婦女靠織布也能維持家庭的日常生活。
“孟母三遷”的故事我們都耳熟能 詳,孟母就是一位單身母親,通過出賣紡織品來維持母子兩人的生活。
婦女紡織不僅維持着家庭的生活,而且作爲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來繳賦稅。
孟子曰:“有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力役之徵”,布縷之徵就是徵收布帛作爲賦稅。
荀子在《王霸》篇中也提到,想要治理好國家,只有減少“田野之稅,刀布之斂”,只有不奪農時,農民纔會勤勤懇懇在土地上勞動。
《管子·山國軌》也有“女貢布帛”的話。 此時,婦女的紡織勞動已經不再侷限於家庭勞動了,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婦女的紡織勞動因此具有了社會性。
各國通過變法,獎勵耕織,實現了富國強兵,小農家庭在自給自足、繳納稅收後,如果“農有餘粟,女有餘布”,則可以投入市場,進行商品交換,以購買鹽、鐵等不能自給自足的一些生活必需品。
《秦律·十八種》中金布律規定:“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吳起就因爲妻子織“組”的“幅狹於度”,就把她趕走了 。 可見布匹已經進入了商品流通市場,政府對流通布匹的幅度和質量也有規定,不合標準的,不得流通。
當時,婦女不僅在家庭中進行紡織,也是官營紡織業的勞動者。
《秦律·十八種》載:“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爲緡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秦國從事縫織刺繡的女奴或女工所創造的經濟價值與一名男勞動力是相當的。
《秦律·十八種》還記載了製衣服的女奴:“ 女子操敃(文)紅及服者, 不得贖”,即製衣服的隸妾不可以贖身,這也從側面反映了婦女紡織的勞動價值。
戰國時期婦女紡織勞動的社會化是區別於春秋時期婦女紡織勞動的一個顯著特點,相比春秋時期婦女一切勞動歸宗族所有,戰國時期的婦女勞動有着鮮明的獨立性。
戰國婦女的紡織勞動不僅是除“男耕”外家庭收入的另一大經濟支柱,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
從戰國開始到秦漢,以及之後的封建社會,婦女紡織在家庭以及整個社會的生產勞動中,均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商賈
戰國時期,經濟發展,城市繁榮,在商業領域,也活動着婦女的身影。
在《睡虎地秦簡·日書·生子》中有“庚寅生子,女爲賈,男好衣佩而貴”的記載。
《日書》的主要內容是選擇時日,如出行、見官、 裁衣、修建房屋等都要選擇時日,以趨吉避凶,生子也要占卜。
占卜結果是庚寅日生的女子爲賈,沒有不吉,可見在戰國時期的秦地,女子經商也是常見的。
還有夫婦二人共同經營的小商販,《韓非子·說林上》載:“ 魯人身善織屨, 妻善織縞, 而欲徙于越。”這對要去越國生產和銷售的魯人夫婦就屬於爲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小型商販。
三:女巫
《周禮·春官·司巫》中有女巫之職。“掌歲時祓除、釁浴。旱暵則舞雩。若王后吊,則與祝前。凡邦之大災,歌哭而請。”
女巫的主要職能是祓除不祥,天旱時求雨,由官府控制。
戰國時期,巫覡走下神壇,已成爲一種民間職業。
《史記·滑稽列傳》載:魏文侯時,西門豹做鄴縣令,問長老民間疾苦,長老曰:“鄴三老、廷掾常歲賦斂百姓,收取其錢得數百 萬,用其二三十萬爲河伯娶婦,與祝巫共分其餘錢持 歸。當其時,巫行視小家女好者,雲是當爲河伯婦, 即娉取。”
其巫,老女子也,已年七十。 從弟子女十人所,皆衣繒單衣,立大巫後。這個以“河伯娶婦”爲名而斂財的老婦就是女巫,還有女弟子十人。
《秦律·日書》 載:“生子,男爲見(覡),女爲巫。”“鬥,利祠及行賈、賈市,吉。娶妻,妻爲巫。生子,不盈三歲死。可以攻伐。”這些占卜之辭是說孩子以後註定要成爲巫覡,都被視爲不吉利。
可見戰國時期,女巫作爲民間職業是常見的,但地位比較低。
四:倡
女樂是春秋時期發展起來的用於娛樂的一種音樂形式,與西周廟堂之雅樂相對立,常常被用來作爲國與國之間的交際饋贈。
戰國時期隨着城市的繁榮,商品經濟的發展,女樂逐漸民間化、世俗化、職業化。
像趙之邯鄲、齊之臨淄、楚之郢都、宋之陶邑、衛之濮陽等等,都是當時繁華的城市,不僅吸引着權貴、富豪、商人們的到來,也吸引着更多的女子從事女樂,而且還有了一個更職業化的名稱“倡”。不過這時的倡不分男女。
《楚辭·招魂》就描寫了楚宮廷女樂的盛況:“餚羞未通,女樂羅些”“二八齊容,起鄭舞些”很多女樂在繁華城市中游媚富貴,想爲自己謀取一個更好的前程。
《史記·貨殖列傳》中就有這樣的記載:“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 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里,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中山地薄人衆女子則鼓鳴瑟,跕屣,遊媚貴富,入後宮,遍諸侯”。
女樂遊媚富貴,遍諸侯,不僅是權貴的吸引,也是爲地理環境所迫。
中山地薄人衆,趙地亦是如此,趙地雖較中山大很多,但人口稠密,不易謀生,女樂遊媚富貴也是生活環境使然。
《漢書·地理志》對趙、中山等地亦有這樣的記載:“趙、中山地薄人衆,猶有沙丘紂淫亂餘民。 丈夫相聚遊戲悲歌慷慨,起則椎剽掘冢,作奸巧,多弄 物,爲倡優。女子則彈絃琴,遊媚富貴,遍諸侯之後宮”。
秦王嬴政的母親趙姬就是這樣一位面容姣好而善舞的女子,《史記·呂不韋列傳》載:“呂不韋賈邯鄲娶邯鄲諸姬絕好善舞者與居。”
趙王遷的母親也是倡出身。 《史記·趙世家》載:“趙王遷,其母倡也,嬖於悼襄王”。
五:女軍
女性直接參與戰事早在商代就有記載,商王武丁的妻子婦好就曾作爲女將軍征伐方國,但女子作爲軍事編制則出現在戰國的軍事理論的論述中。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裏就記載了一段孫武操練女軍的故事,可見女子是可以進行軍事訓練的。
戰國時期,兼併戰爭不斷,軍事思想、軍事理論迅速發展,婦女也被納入軍事理論中。
《商君書·兵守》雲:“壯男爲一軍,壯女爲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爲一軍。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客至 而作土以爲險阻及耕格阱。發樑撤屋,給從從之,不洽而熯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
壯男之軍、壯女之軍、老弱之軍三軍各司其職,壯女之軍主要負責供應糧餉、修築工事、拆房以及縱火等工作。
墨子在《備城門》篇講到“守法”之時,也說:“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
又說:“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應之,此守術之數也。“
女子與男子單獨編軍,進行分別管理。 《墨子·號令》也講到:“諸男女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 丁女子、老少,人一矛。”“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皆就其守, 不從令者斬。”
女子不但要編入軍隊守城,而且每人持一矛,與男子一樣聽軍令,“不從令者斬”。
隨着戰爭規模的擴大,男丁不斷減少,兵力缺乏,女子被編製成軍也是形勢所迫,她們協助男性捍衛鄉里保衛家園,也可以作爲預備力量,上述記載“是將女子從軍現象 理論化和條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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