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政策 海禁明朝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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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又稱洋禁),是一種鎖國政策,旨在禁止民間私自出海通商,有謂“尺板不得出海”,也限制外國商人前往本國通商。明代海禁始於明初,終於隆慶,主要目的都是遏制東南沿海倭寇的侵擾,並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
宋代海禁
宋朝自宋太宗趙光義時便開始了全面海禁。據《宋史》裏的《太宗本紀》記載,雍熙二年(985年)九月趙光義“禁海賈”,又據《宋史·食貨志》記載,趙光義於太平興國初年(976年)規定私自與海外諸國貿易者,滿一百錢以上判罪論處,十五貫以上就在臉上刺字發配流放到海島,也就是說趙光義不止是全面禁止海外貿易,甚至連陸上與外國貿易也全面禁止,他還並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作爲一項長期國策來實行。淳化五年(994年)還特意重申禁令,懲罰的法令也十分嚴酷,滿一百錢就屬於犯罪,超出十五貫就要在臉上刺字發配流放到海島;後來又規定四貫以上判一年徒刑,二十貫臉上刺字發配當地當役兵。
趙光義之後,宋朝海禁政策趨於寬鬆,但並不意味海禁政策的取消。據學者陳高華在《北宋時期前往高麗貿易的泉州舶商》一文指出,宋仁宗時期有關市舶的條法《慶曆編敕》和《嘉祐編敕》,都明文規定:“客旅於海陸商販者,不得往高麗、新羅及登萊州界。”,而宋神宗時期的《熙寧編敕》也規定:“往北界高麗新羅並登萊界商販者各徒二年。”,直到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才取消禁令。
宋神宗之後,宋朝海外貿易開展比較正常。然而,北宋滅亡之後,南宋初期,宋高宗出於國家安全考慮實行海禁,據《宋史·高宗本紀》記載,他在建炎四年(1130年)七月己未,“禁閩、廣、淮、浙海舶商販山東,慮爲金人鄉導”。不僅如此,他還在紹興二年(1132年)八月下詔沒收沿海百姓的海船,每年更換一次,守衛海道險要,實質與海禁並無多大差別。又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宋高宗於“紹興十二年(1142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爲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也就是禁止臘茶海外貿易。
宋高宗之後,宋孝宗開始調動軍事力量打擊海上私商集團。據《宋史·孝宗本紀》記載,孝宗於乾道五年(1169年)二月乙未,“命楚州兵馬鈐轄羊滋專一措置沿淮、海盜賊”,宋廷又於宋寧宗嘉定二年(1209年)五月乙巳,“命沿海諸州督捕海寇”。
總的看來,南宋海外貿易還是趨於正常。不過也有例外情形,即宋理宗於端平元年(1234年)六月,“禁燬銅錢作器用並貿易下海”,又於淳祐十年(1250年),“以會價低減,復申嚴下海之禁。”
元代海禁
元朝海外政策同唐宋相比,更具有開放性,但元朝也曾出現過“禁商下海”的海禁,並曾罷廢過市舶機構,中國海禁自元朝開始,後被明清所繼承和強化。海禁雖然對元朝海外貿易沒有產生重大影響,但它表明封建統治者試圖加強對海外貿易的控制。
過程
元朝海禁時興時廢,從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結束,其間出現四次海禁。第一次海禁起於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世祖“以徵爪哇,暫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開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結束。第一次據元史《世祖本紀》記載,發生於至元二十九年(1292)八月,元世祖“癸未,以徵瓜哇,暫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俟舟師已發後,從其便。”嚴格說來根本不算是海禁,只是戰爭時期爲防止海商向爪哇通報信息,出售軍械,元政府實行的軍事統籌政策。元朝海軍船隊一向爪哇出發,禁令隨之作廢。第二次海禁於大德七年(1303下)以“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機構開始,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市舶機構自唐中葉以來,一直是管理海外貿易的主要機構,其興廢與海禁密切相關,因此,“整治市舶司事”表明第二次海禁結束。第二次是由朱清、張瑄賄官事件引發的整頓吏治風潮導致的大德七年關閉市舶司暫行整頓。朱清張瑄是當時海寇集團頭目,在伯顏下江南時出力甚多,被元朝授以重職,掌管海運。這兩人“恃其勢位,多行不法”,賄賂江浙行省平章脫脫未遂,被脫脫揭發,事敗伏法。據宋本《舶上謠》記載“朱、張死去十年過,海寇雕零海賈多。南風六月到岸酒,花股篙丁奈樂何。”很明顯,朱張集團的壟斷被打破,海外貿易局面爲之一新。第三次海禁自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取消市舶提舉司開始,史載“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仁宗延枯元年(1314年)七月“詔開下番市舶之禁”,復立市舶提舉司。第三次是武宗至大四年(1311)取消市舶提舉司。據元史《百官志》記載,“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然而延祐元年很快就“詔開下番市舶之禁”。最後一次海禁從元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以英宗“罷市舶司,禁賈人下番”開始,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復置市舶提舉司於泉州、慶元、廣東、三路,”最後一次海禁時間最短,延祐七年四月,元英宗“罷市舶司,禁賈人下蕃”,然而兩年後便“復置市舶提舉司於泉州、慶州、廣東三路”。第四次海禁結束。此後至元滅亡,市舶機構沒有再發生變化。元朝海禁政策間斷地總計有11年時間。
原因
海禁並不是元朝的既定國策,但是爲什麼會出現前前後後的四次海禁呢?
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因元統治者對外征伐而導致海禁,尤以第一次最爲明顯。元世祖並不滿足於對南宋的征服,積極向外擴張勢力。他首先將目標鎖定在占城,由於占城人民的堅決反抗,終未成功。隨後元朝統治者又把目光對準了爪哇。因爪哇在南海諸國中實力較強,元世祖認爲只要征服爪哇,則“其餘小國即當自服”。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七年(1250年)兩次遣使爪哇,但均未成功。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一月,元世祖又“詔諭爪哇國主,使親來勤”,被拒絕。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爪哇國王葛達那加刺將元朝使臣孟琪默面送回,忽必烈以此爲藉口,於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以泉府太卿亦黑迷失,鄧州舊軍萬戶史弼、福建行省右皿高興併爲福建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將兵徵爪哇。”但因跨洋作戰,且受爪哇國內政治鬥爭影響,最後終於失敗。史載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二月,“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興等無功而還,各杖而恥之,仍沒其家費三之一。”在戰爭期間,爲防止海商向爪哇通報信息,出售軍械,元政府實行了海禁,但這種海禁往往隨着戰爭的結束而解除。
二是爲約束權豪、勢要經營海外貿易,維護元朝的“官本船”制度。元朝“官本船”制度是元朝海外貿易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中國古代官方控制和經營海外貿易的一個典型。所謂“官本船”制度,即由官方出錢出船,委託商人經營的一種官本商辦的海外貿易模式。早期由政府貸款給海商進行海外貿易,後由政府直接經營。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盧世榮提出了“於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轉運司,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的新建議,這一建議得到元世祖的認可。《元史·食貨志》將其稱爲“官自具船、給本,選人人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爲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同時元朝政府又規定“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人蕃爲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由於元朝海外貿易獲利甚豐,元朝政府不時頒佈禁令,禁止私商下海,妄圖壟斷海外貿易的高額利潤。史載“禁私販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官買之;匿者,許告,沒其財,半給告者’。在推行“官本船”制度的過程中,元朝初年那些海商大賈如朱清、張暄等人,擁有衆多海船,每年獲利無數,這些人又賄賂朝中官員,相互勾結,這無疑對元朝“官本船”的海外利潤構成威脅。爲壟斷海外貿易的鉅額利潤,政府往往對其進行約束、限制,當這種限制走向極端時,便發展爲海禁。在元朝“官本船”制度較爲嚴格的時候,也正是海禁較多的時候。由於“官本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在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才宣佈,“聽海商貿易,歸徵其稅。’
三是約束違禁品的外流。元朝禁止出口的商品較多,元朝政府規定:“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綿段匹、銷金縷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物內一半充賞,廉訪司常加糾察。”《元史》中有多處多次聲明嚴禁違禁品下蕃,如至元二十九年(1289年)正月“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延佑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重新修訂頒佈了新的《市舶法則》,擴大了出口商品的禁限種類。尤其是金銀被元朝貴族視爲珍品,且開採量小,彌加珍貴,往往作爲賞賜物賜與諸王、大臣等。自世祖後,元朝統治者用於賞賜的金銀數量大爲增加。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仁宗“以金二千七百五十兩,銀十二萬九千二百兩,鈔萬錠,幣帛二萬二千二百八十匹奉興聖宮,賜皇太子亦如之”。另外,銅錢的大量外流也造成元朝紙幣的貶值。因此,有元一代對這些違禁品管理較爲嚴格,當這些違禁品外流嚴重時,便通過禁海的手段阻止。
明朝海禁
明朝海禁是十四世紀時明朝政府對海事進行的一系列限制政策的統稱。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諸侯割據.互相攻伐。在戰爭中失敗了的封建主,就組織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國沿海地區進行武裝走私和搶掠騷擾。對此,洪武年間,朱元璋爲防沿海軍閥餘黨與海盜滋擾,下令實施自明朝開始的海禁政策。早期海禁的主要對象是商業(商禁),禁止中國人赴海外經商,也限制外國商人到中國進行貿易(進貢除外)。明永樂年間,雖然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是放開的只是朝貢貿易,民間私人仍然不準出海。而後隨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嚴格,雖起到了自我保護的作用,但大大阻礙了中外交流發展。
隆慶年間明政府調整政策,允許民間赴海外通商,史稱隆慶開關。海禁的解除爲中外貿易與交流打開了一個全新的局面。
明朝的海禁政策自洪武年間開始到明末海禁的廢弛經歷了一個多變的過程。從明初嚴厲的海禁政策,永樂年間海禁的鬆弛,永樂後(洪熙—弘治)海禁政策的再強化,嘉靖年間的海禁政策高度強化,隆慶開放和海外貿易的迅速發展,明末海禁的廢弛。這些政策對明朝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背景
傳統中國的海外貿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王朝政府經營的朝貢貿易,一種是由民間私人經營的私人海外貿易。朝貢貿易是指海外國家派遣使團到中國朝見王朝皇帝,“進貢”方物,中國王朝則予以官方接待,並根據“懷柔荒遠”、“薄來厚往”的原則,回贈進貢國以“賞賜”。“賞賜”物品的總價值大於“進貢”物品總價值的數倍甚至數十倍,“進貢”與“賞賜”之間有着物品交換關係,體現着國家間的經濟關係,更體現着國家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服務於政治關係。中國王朝國家多能積極經營朝貢貿易,確立有明確的政策,制定有完善的制度,設立有具體的經管部門。由政府一手經管操辦,是朝貢貿易最爲顯著的特點,帶有明顯的政治屬性,不是正常的外貿形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屬於民間私營工商業經營,由於中國古代王朝國家很早就確立了抑商的基本國策,所以民間私人海外貿易長時期地受到王朝政府的抑制阻礙、嚴格管理甚至禁止禁絕,得到王朝政府鼓勵扶持的時期十分有限。中國王朝國家時期,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缺乏發展的獨立性和良好條件,其盛衰興亡以王朝國家的私人海外貿易政策和管理爲前提,是其最爲顯著的一個特點。
從元朝開始,日本的民間走私行爲發展成地方割據勢力支持的海盜,中國的史書也開始出現倭寇的記載。也許是仰仗着戰勝忽必烈軍隊的戰績,日本商人甚至駕駛武裝船隻來到中國,要求元朝政府開放貿易。元朝政府吸取了戰敗的教訓,不願再與日本人開戰,便採取了海禁措施。傳統中國朝貢貿易和私人海外貿易的上述特點,在明王朝統治時期表現得尤爲突出。
原因
經濟負擔
明初,沿襲唐、宋、元朝制度,繼續實行政府控制經管的朝貢貿易政策。朝貢貿易導致不斷賠本,以致“庫藏爲虛”,給明王朝帶來了越來越沉重的財政負擔。朱元璋認爲明朝的根本在於農業,而農業的產值足以養活大明王朝。
倭寇、走私盛行
江浙一帶的百姓,甚至當時居住在泉州一帶的外國商團曾經協助過張士誠、方國珍等人與之爭奪天下,使他對海上貿易產生了恐懼。對於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和倭寇的猖獗,明太祖確立了嚴厲禁止的政策。
明朝建立不久之後卻發生了所謂胡惟庸“通倭叛國”的大案。這件大案的節點是胡惟庸暗中勾結倭寇妄圖推翻明政權自立爲王。雖然後世史家對此結論多有質疑,但當時倭寇作爲一種威脅明朝的外部勢力卻是不容小覷的。
這一時期,日本進入南北朝時期,許多日本浪人徘徊於中國沿海,從事海盜活動,頻頻襲擾明朝沿海地區。從元代以來,倭寇爲患早已見諸記載,如明謝肇淛《五雜俎》卷四:“元之盛時,外夷外貢者,至千餘國,可謂窮極天地,罔不賓服,惟有日本,倔強不臣。阿拉罕以師十萬從徵,得還者僅三人。”至明初,日本國仍是“不服王化,冥頑如初”,明朝派使臣趙秩往諭其君,但令人沒想到的是日本天皇竟然對趙秩戲言相向,並且殺害了他。
曾經進兵收復海南的大將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議徹底消滅倭寇,加強海防。於是,朱元璋對日本國下了通牒:“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爲不軌,故絕之。命信國公湯和經略沿海,設備防倭。”同時,爲了防備沿海奸民與倭寇勾結,朱元璋下令“片板不得下海”,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
過程
明初海禁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許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國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發佈“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爲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佈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到了明成祖永樂年間,由於永樂皇帝靠武力奪了他侄子建文帝的位,而建文帝又下落不明。於是,永樂皇帝組織了一支強大的航海隊伍,由三寶太監鄭和率領,浩浩蕩蕩七下西洋,向印度洋沿岸各國宣示大明帝國的威嚴,使之不敢藏匿建文帝。
鄭和下西洋,長期以來被認爲是中國航海史上的創舉,然而鄭和的七下西洋卻並未給當時明朝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反而讓這種厚往薄來的貢賜體系增加了明朝的經濟負擔。
民間反抗
爲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爲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衆,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爲首者處斬,爲從者發邊充軍”。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裏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於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對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爲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他們除起來進行鬥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海濱民衆,生理無路,兼以饑饉薦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採取了另外一種鬥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爲生者萬計”。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覆發佈的海禁令,也說明了這一點。還有一些人乾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爲盜”。“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爲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爭貢之役”,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
此後,明朝統治者認爲“倭患起於市舶,遂罷之”,並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是以,朝廷接受建議,封鎖了沿海各港口,銷燬出海船隻,斷絕了海上交通。
走私泛起
在嚴厲海禁的政策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被視爲非法行經,被迫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即被迫轉入走私和武裝走私,並出現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裝走私集團。嘉靖年間,最大的武裝走私集團頭目王直,成爲衆多走私集團的公認首領,“三十六島之夷,皆聽指揮”,擁衆數十萬,先稱“靖海王”,後稱“徽王”,甚至“南面稱孤”。明王朝對這些武裝走私集團進行軍事打擊,走私集團則團結起來並連結利用日本倭寇進行對抗,從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間曠日持久的所謂“倭寇之亂”。倭寇之亂實際上是嚴禁民間海外貿易政策的必然結果,具有禁止與反禁止鬥爭的性質。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甚至越打擊反而越劇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於應付,成了心頭大患。這一時期嚴厲禁止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後性,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違背了廣大人民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人民的利益,給明朝社會經濟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阻礙了正常的中外經濟文化交流。
明朝海禁放鬆
世宗死,穆宗繼位,認識到“市通則寇轉而爲商,市禁則商轉而爲寇”,開始調整嚴禁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
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上書曰“請開市舶,易私販爲公販”(私販指走私商,公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慶皇帝(明穆宗)宣佈解除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史稱“隆慶開關”。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東南沿海各地的民間海外貿易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明朝出現一個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
不就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並以月港爲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餉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並徵稅。督餉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隻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餉館領取船引並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內,所有出海船隻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通倭”之罪。
雖然仍有着諸多管理和限制,開放的月港也只是一處小港口,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爲合法經營。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隆慶開關”。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爲正常地發展,並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成效明顯。
據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產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內需求,只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致白銀大量流入明朝。據估計,明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間,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國輸入明朝的銀元,至少在1億元以上,有力地促進了明朝國內商品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民生改善和社會進步,也爲明朝中國商人積極參與當時已經建立起來的東亞及太平洋貿易圈,提供了施展才華的機遇和舞臺。
評價
張立娜:明立之初的海禁作爲新王朝立足未穩的防衛之策出臺,而洪武十四年之後的海禁淪爲了多疑的明太祖翦除政治對手、防止海內外勾結的副產品。洪武三十年裏的嚴禁爲後世的朱明君主創留了惡例。
胡海靜:明朝的海禁政策嚴重影響到了明朝中央財政的主要來源,但同時也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邊海百姓的安全,在倭患解決以後,明朝就解除了海禁,這一點和清朝海禁有很重大的區別。
王冬青:明朝中後期的屯門之戰和西草灣之戰是近代西方國家對中國的第一次海上軍事衝突,造成衝突的根本原因是近代西方國家的殖民擴張與明朝的朝貢貿易和海禁政策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
劉蓮:明朝時期的中日關係曲折發展、倭寇的不斷侵擾成爲明朝政府實行"海禁"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彭曄:十四世紀時期明朝開展了一系列的海禁運動主要是爲了防止沿海軍閥餘黨的叛亂以及海盜滋事。
郭學禮:明朝海禁不但沒有禁住老百姓,沿海民衆反而衝破海禁封鎖紛紛下海從事走私貿易活動,海禁政策形同虛設,走私屢禁而不止。
聶德寧:在明朝海禁專制政策的長期限制之下,民間海外貿易活動步入了艱難發展的道路。
戚暢:爲打擊私人貿易,明朝建立伊始就厲行海禁,中外貿易失去了正常通道;爲實現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明廷又大力發展官方的朝貢貿易,由市舶司統一收購使團附載貨物,以壟斷朝貢貿易的利潤。明代朝貢貿易和海禁的結合形成了明朝特殊的官方貿易壟斷制度—朝貢貿易體制。
爭議
中國明清時期實施的海禁政策,通常指控就是限制了沿海民衆的正常謀生之路,而早期的麻制漁網質料很差,需三天打漁兩天曬網,加上食物儲存技術不佳,即使不禁出海也鮮有人“出海”捕漁。定位、星象、漁訊、氣象、風象這些在早期皆是大問題,航至臺灣都算生死攸關的事,並不是普通漁民就可以處理的事務,稍大噸位的帆船也不是個人能負擔得了的,所以當時多是利用漲退潮以石滬、中國漁網或鸕鶿、舢舨等從事沿岸撈捕。
民間貿易雖被禁而在明代的官船、南洋船、縣船並未禁絕,對於民間沿海船隻也僅強迫改爲不利遠航的平底船及嚴禁民造雙桅船(漁船不可能大到有雙桅船編制),明代沿海船隻真正被禁絕的時間不多,嚴格來說是從沒禁近海船隻,僅規範遠洋船隻,卻可以有效制止糧食因無德商人因貪圖東洋銀貨外流,及違禁品比如銅及銅製錢的外移,造成國內物價不穩定及米價等民生必需品高漲的情形,甚至引發糧食危機,儘管海禁實施的目的是爲了防止走私和打擊海盜,但實際上,真正受到打擊的是本地漁業及國內的沿海貿易,海盜和走私商人的活動反而因爲海禁的存在,而更爲猖獗,對中國及其周邊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相當消極的影響。
現代普遍的說法是縱貫明朝統治期間,“海禁”一直是明政府對海洋的基本政策,不僅遠洋性質的海外民間貿易被禁止,明政府甚至不容許百姓進行捕漁業及沿海貿易。事實上僅沿海駕艇或舢舨的疍家、漁民,在明一代從未消失,直至清代的遷海令,故此說有誇大之嫌,明初因藍玉“勾結外國勢力,陰謀推翻明朝”(藍玉案)加強的海防及嚴格海禁,有資料的不過存在五年(1393~1398),若完全無海運能力,靖難之後就不可能懷疑建文帝有船可逃至海外,就更別說明成祖之後的七下南洋。
明代大型帆船
清朝海禁
清廷爲辦銅需要,最初並不禁海,後來爲了防止沿海民衆通過海上活動接濟反清抗清勢力(主要爲明鄭)實行“遷界禁海”,而且較明代更爲嚴厲。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順治十八年(1661年),更強行將江、浙、閩、粵、魯等省沿海居民分別內遷三十至五十里,設界防守,嚴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亂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臺灣告平,清廷方開海禁,先後於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間設立閩、粵、江、浙四大海關,分別管理各自下轄的數十個對外通商口岸的對外貿易事務。康熙年間的開海,是全方位的開海,不但東西兩洋,而且一向嚴禁的赴日貿易也在開放範圍之內,較之明代隆慶年間開始的局部開海範圍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僅僅過了三十多年,全面開海的政策就開始收縮,面對日益嚴重的“海寇”活動和西方勢力在東亞海域的潛在威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見大臣,提出禁海問題,次年,規定擬定,正式實行南洋禁海。南洋禁海雖然並非全面禁海,但對於正在不斷髮展的中國民間對外貿易力量無疑是嚴重的打擊。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覆奏請討論下,擔心閩粵地區因洋禁而引發海患,才同意廢除南洋禁海令,隨即重新開放了粵、閩、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間(1757年),由於洪任輝事件的爆發,乾隆宣佈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三個海關下轄口岸不再對西洋船隻開放,只留下粵海關允許西方人貿易,對於南洋貿易,並不受此侷限。並對絲綢、茶葉等傳統商品的出口量嚴加限制,對中國商船的出洋貿易,也規定了許多禁令,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口通商”,此後閉關政策更加嚴厲,直到鴉片戰爭的爆發,這種不合理的政策成爲了矛盾的焦點。清中期廢棄了明末至清初以來形成的傳統主動海防觀念。抑止了中國的海洋貿易,抑制國內工商業的發展。
但另一方面,從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廣州一個口岸的1757年,72年間,到中國貿易的歐、美各國商船有312艘。乾隆關閉三個口岸後,從1758年至1838年鴉片戰爭前夕,80年間,到達廣州海關貿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開放4個口岸年代的16倍。從管理效率來說,4個口岸開放時,每個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個廣州口岸時,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顯大大提高,使海關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清朝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目的是防範鄭成功反攻。明鄭一直長期依靠海上力量與清朝周旋,並曾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士合作,出口糖與鹿皮並進口西洋槍炮以增強明鄭軍隊的戰鬥力,另外更請求英國人訓練炮兵,戰爭時更借用英國炮兵手作戰;而鄭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請求過援助。因此,清廷實行嚴厲的遷界令。
清康熙元年(1662),爲防禦鄭成功的進攻,下令在潮州實行海禁,將沿海居民遷入內地50裏;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遷徙50裏(包括今潮安縣庵埠、彩塘、鐵鋪、官塘一帶),禁止出海捕魚和貿易。康熙五年(1666)撤銷澄海縣併入海陽縣(至八年才恢復)。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準閩粵二省船隻過洋。海禁一直延續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復臺灣之後始解除,准許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種,准許對外貿易。海禁給潮州人民帶來重大災難,生產、貿易受到嚴重破壞。
康熙時,清朝政府雖然開關與外國貿易,但對外國商船的活動極爲注意,對逗留外國的中國人也防範極嚴。康熙下諭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設炮臺,並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必受其累,國家承平日久,務需安不忘危"。可見康熙對西方殖民主義者始終是存有戒心的。
隨着當時海上商業的發展,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也日益嚴格,清朝的閉關自守,最突出的表現是在乾隆,嘉慶時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對中國進行滲透,從這年開始,只准在廣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廈門,寧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防範外夷規條),如外商不得在廣東省城過冬,外商需聽中國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在廣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時也加強了對內地商人的限制,設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擁有對外貿易的特權,凡外來的一切人員,船隻,貨物及納稅等事皆由保商擔保。
加稅也是限制與西洋各國通商的辦法之一。清朝政府的關稅分船鈔,貨稅兩種。除康熙時曾一度減輕稅額外,以後各種名目的附加稅日益增多。乾隆時,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關稅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時,清朝政府還先後頒行了禁止五穀,金銀,銅觔,絲斤出洋的種種禁令。
歷史沿革
禁海令與遷界令
順治三年(1646年)編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關“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不過,當時的海禁政策並未真正執行。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時任江蘇巡撫的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也說:“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
但爲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順治十二年(1655年)浙閩總督屯泰奏請“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頒佈“禁海令”,敕諭浙江、福建、廣東、江南、山東、天津各省督撫提鎮曰:“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輯,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首,皆論死。”然而,海禁實行五年未達到預期效果。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採納了黃梧的“遷界令”,強令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遷界令措施對明鄭有一定打擊成效。不過使得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百姓流離失所,其後海盜盛行,民生凋敝。
開海與展界令
康熙親政後,一些地方逐漸“開邊展界”,人民回鄉復業。康熙七年(1668年),鄭氏已退守臺灣,廣東先行鬆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沿海居民復界。平定三藩之亂的戰爭即將結束之際,福建總督範承謨、姚啓聖,江蘇巡撫慕天顏,福建巡撫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等先後上疏,要求廢除海禁,準民出海貿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顏的《請開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則盛京、直隸、山東之海船固聽其行矣,海洲雲臺之棄地亦許復業矣,香山、澳門之陸路再準貿販矣”可知此時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閩粵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蘇和廣東的部分地區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臺灣,正式展界。所謂“展界”,就是安排在順治十八年前後被遷界令強遷的沿海居民復歸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將吏部侍郎杜臻、內閣學士席柱差往福建、廣東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諭曰:“遷移百姓事關緊要,當查明原產給還原主,爾等會同總督巡撫安插,務使兵民得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開海,准許百姓對外貿易,並在“粵東之澳門(一說廣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寧波府、江南之雲臺山”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作爲管理對外貿易和徵收關稅的機構。江浙閩粵四大海關總領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關口岸,通常下轄十幾至幾十個海關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於自開海禁之後,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擔心“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並認爲南洋各國曆來是“海賊之淵藪”,於是禁止南洋貿易,即“南洋海禁”。
南洋海禁之後,本來一度繁榮的對外貿易,又復萎頓。沿海經濟日趨蕭條,給當地居民造成嚴重後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於斷港荒岸之間。而生活無着之窮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鋌而走險,“或爲犯亂”。爲此不少人奏請開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後,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國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稱葡萄牙爲西洋國,這次稱之爲博爾都噶爾國,誤以爲初次入貢,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設支店於廣州,經營貿易事務。
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導致乾隆對西方殖民活動嚴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爲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亦即乾隆諭令“本年來船雖已照上年則例辦理,而明歲赴浙之船,必當嚴行禁絕。……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豫令粵關,傳諭該商等知悉。……令行文該國番商,遍諭番商。嗣後口岸定於廣東,不得再赴浙省”。這一命令,標誌着清政府徹底奉行起閉關鎖國的政策。但該諭令並不對南洋商人限制,因此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別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西屬菲律賓的呂宋前往廈門貿易。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輝事件”影響,清廷爲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而制定專門《防範外夷規條》,共有五項,故又稱之爲《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國人僱人傳達信息;外國婦女被嚴禁來華;嚴禁在華外商在廣州過冬;禁止借外夷的資本及聘請華人役使;及外商到廣州後由寓居行商管來檢查。
乾隆四十一年諭旨:“朝鮮、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東洋、西洋諸國,凡沿邊沿海等省份夷商貿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該將軍督撫等並當體朕此意,實心籌辦。遇有交涉詞訟之事,斷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洪任輝事件
乾隆即位後,在對外貿易方面基本上沿襲了先祖的政策。18世紀中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開始工業革命,其海外貿易日益擴張。特別是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爲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強烈渴望尋找機會打開中國市場。當時,在中國沿海的4個通商港口,前來進行貿易與投機的洋商日益增多。與此同時,南洋一帶也經常發生涉及華人的事端,這些情況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覺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殺華僑,製造了駭人聽聞的“紅溪慘案”。消息傳來後,舉國震驚。同時,澳門等外國人聚集的地方也經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當時的英國商人爲了填補對華貿易產生的鉅額逆差,不斷派船到寧波、定海一帶活動,企圖就近購買絲、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熱衷於到江南一帶巡遊。據說當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蘇州時,從地方官那裏瞭解到,每年僅蘇州一個港口就有一千多條船出海貿易,其中竟有幾百條船的貨物賣給了外國人。乾隆還親眼看到,在江浙一帶海面上,每天前來貿易的外國商船絡繹不絕,而這些商船大多攜帶着武器,他不禁擔心寧波會成爲第二個澳門。於是在1757年南巡迴京後,乾隆斷然發佈了那道著名的聖旨,並規定洋商不得直接與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廣州十三行”辦理一切有關外商的交涉事宜,從而開始實行全面防範洋人、隔絕中外的閉關鎖國政策。
挑戰清朝封關政策,洋商駕船北上告御狀就在乾隆閉關鎖國的聖旨發佈後不久,一起由英國東印度公司挑起的訟案,又進一步堅定了乾隆皇帝的決心,這就是轟動一時的“洪任輝事件”。
英國人洪任輝,原名詹姆士·弗林特,當時是東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譯。1755年,在東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輝帶領商船前往寧波試航,希望擴大貿易範圍,開闢新的貿易港。當他們抵達寧波港時,受到當地官員的熱烈歡迎。更令他們驚喜的是,浙海關關稅比粵海關低,各種雜費也比廣州方面少很多。於是,在此後兩年中,英國東印度公司屢屢繞開了粵海關,派船去寧波貿易,致使粵海關關稅收入銳減。兩廣總督等官員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寧波貿易。本就對外商沒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關把關稅稅率提高一倍,企圖通過關稅手段讓洋商無利可圖,使他們不再來寧波貿易。不料英國東印度公司仍不斷派商船前往寧波貿易。頗感無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關閉了寧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廣州一口通商。
英國東印度公司當然不願就此罷休,指示洪任輝再往寧波試航,如達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設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狀。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輝率船攜運大量槍炮軍火等違禁品到達寧波,就增稅之事與官員激烈爭執,閩浙總督楊應琚親赴寧波調處並奏報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國商船進入寧波,由兩廣總督李侍堯傳諭各國商人限於廣州貿易,提高舟山、寧波、廈門關稅一倍,強制起卸軍火、帆具上岸。洪任輝粵海關再於1759年由廣州出航,並向當地官員假稱回國,實際卻偷偷地直航寧波。不過,他們的行蹤很快就被清朝官員發現,結果洪任輝的船在定海海域被清朝水師攔住,無法駛入寧波。無奈之下,洪任輝便按公司的指示,駕船來到天津。在天津,洪任輝通過行賄手段將一紙訴狀送到直隸總督的手中,並由後者轉呈乾隆皇帝御覽。
此“狀紙”內容長達七項,但主要有四點:第一,狀告粵海關監督李永標縱容家人屬吏敲詐勒索,徵收陋規雜費68項,核銀1000多兩;第二,狀告資元行老闆黎光華,拖欠東印度公司貨款5萬多兩;第三,狀告廣州官吏不循舊例接見洋人,致使家人屬吏敲詐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誤外國商船正常貿易的進行。
乾隆皇帝閱後,認爲“事涉外夷,關係國體”,命給事中朝詮、福州將軍新柱爲欽差大臣赴廣東會同兩廣總督李侍堯查辦審訊。審理結果認爲洪任輝不聽浙江地方官的勸告,擅自赴天津告狀,不但有辱天朝的尊嚴,而且懷疑他是“外借遞呈之名,陰爲試探之計”。
判決結果爲:粵海關監督李永標被革職處分,海關陋規雜費一體廢除,同時重申外國商船不可赴寧波貿易。洪任輝明知違反律例,不顧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狀,判罰圈禁於澳門的前山寨,圈禁期滿驅逐回國;代寫訴狀並呈狀詞的四川商人劉亞匾,以觸犯訟棍教誘主唆、爲外夷商謀砌款罪被處死;黎光華家產也公開拍賣抵債,洪任輝供稱指使告狀的徽州商人汪聖儀,與任輝交結、收受英國大班銀一萬三百八十兩,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財物例治罪,但潛逃未獲。
洪任輝本人被囚禁在澳門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滿後被帶到黃埔乘船遣送回英國,終身不得再返回中國。其實,東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筆贖金,以免去洪任輝的刑期,但東印度公司並沒有這麼做,可見西方殖民者的險惡。不過,洪任輝在六年裏(1760年至1766年)一共賺了8500英鎊,其中2000英鎊是爲了補償他受囚時所承受的“苦難”。而那位替洪任輝代寫訴狀的中國人,竟落了個被斬首示衆的下場。
乾隆加大鎖國力度,外國屢派使團交涉洪任輝事件發生後不久,乾隆感到要防止外商侵擾,除了將對外貿易限制於廣州一地外,還必須加強對他們的管理與防範。1759年,朝廷又頒佈了《防夷五事》,規定外商在廣州必須住在指定的會館中,並且不許在廣州過冬,不得外出遊玩,甚至還特別規定“番婦”不能隨同前往;而中國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或受僱於外商,不得代外商打聽商業行情。
馬戛爾尼事件
在此後的近百年間,爲了打破封閉的中國市場,歐洲諸國如沙俄、英國等國曾多次向中國派出使團,試圖說服清朝皇帝改變閉關鎖國的國策,但都無功而返。其中,1793年英國向中國派出的馬戛爾尼使團,無疑是最著名的一次。
乾隆57年農曆10月,英國商人波朗、亞免、質臣等來廣州,奉國王喬治三世命向廣東總督報告說:“因前年大皇帝萬壽未申祝釐,今遣使臣馬戛爾尼等將由天津入貢。”總督郭世勳轉奏乾隆帝,乾隆帝諭“準其所請”。
1793年6月19日,使團船隊抵達廣州,之後馬戛爾尼一行於8月抵達北京。9月14日(八月初十),乾隆帝正式接見使團,馬戛爾尼代表英國政府向其提出了七個請求,要求籤訂正式條約:
1.派遣駐北京人員管理中英貿易。
2.允許英國商船至寧波、舟山及兩廣、天津地方收泊交易。
3.允許英國商人比照俄國之例在北京設一商館以收貯發賣貨物。
4.要求在舟山附近小海島修建設施,作存貨及商人居住。
5.允許選擇廣州城附近一處地方作英商居留地,並允許澳門英商自由出入廣東。
6.允許英國商船出入廣州與澳門水道並能減免貨物課稅。
7.允許英人傳教至次年。
馬加爾尼以書面列舉請求,所有浙江、天津通商,京城設立貨行,給予舟山小島,另撥廣州地方一處居住,減免廣州、澳門往來各稅,明定海關稅則,俱不準行。馬加爾尼提出開放寧波、舟山、天津等地爲商埠,由於上述請求涉及割地和免稅,因此被清廷拒絕。
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將深受海外歡迎的茶葉作爲禁止出口的貨物之一,諭令皖、浙、閩三省巡撫,“嚴飭所屬,廣爲出示曉諭,所有販茶赴粵之商人,俱仍照舊例,令由內河過嶺行走,永禁出洋販運,償有違禁私出海口者,一經掣獲,將該商人治罪,並將茶葉入官。若不實力禁止,仍私運出洋,別經發覺,查明系由何處海口偷漏,除將守口員弁嚴參外,並將該巡撫懲處不貸。”
此外,諸如糧食、鐵器、硝磺、金銀等亦屬禁止出口之列。特別是糧食,清廷控制極嚴,連船員食用也不準多帶,每船隻能依照人口多少與往返航期,每人一天以一升米爲度。
在17世紀至19世紀世界性市場形成時期,西方經濟學者無不認識到“只要輸入王國的商品不超過輸出,……顯然不會使王國喪失什麼”。大量的商品輸出,不但可以刺激本國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生產工具,而且可以通過航海貿易直接換回大量金屬貨幣,以增加國內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斷地擴大再生產。這本來是對發展國計民生大有益處的美事,然而,對於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視作洪水猛獸的清王朝來說,卻是絕對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對出海貨種屢頒禁令,其原委蓋出於此。
政策表現
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價廉物美的中國商品在世界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不用說那些飲譽遐途的傳統商品,即是“內地賤菲無足輕重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線,皆洋船行銷,歲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故而只要政府大力支持航海貿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場,而且必能在國際關係上繼續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清王朝卻採取了背道而馳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絲價日昂”,“不無私販出洋之弊”爲由,下令沿海各地嚴禁絲及絲織品出口,規定“僥有違例出洋,每絲一百斤發邊衛充軍;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柵號一月,杖一百,爲從及船戶知情不首告者,各減一等。船隻貨物盡入宮。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別議處”。
同年,又規定,因爲“綢緞等物總由絲觔所成,自應一體察禁”。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運政策實施五年後,“不特絲價依然昂貴,未見平減,且遇值蠶事收成稍薄,其價較前更昂”,於是被迫“開禁”但仍只許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絲及二三蠶絲若干,限額出口,“而頭蠶湖絲,綢匹等工頁,仍嚴行查禁”,其綢緞紗羅及絲棉等項,照舊禁止氣清廷禁止傳統的絲綢出海,使“內地販洋商船亦多停駕不開”,直接打擊了民間航海貿易事業的正常發展。
對出海船隻的限制
直至15世紀末葉,中國遠洋海船尚居世界航業界前茅。但從16世紀開始,在封建專制政權的人爲壓制下,中國出海船隻在技術與質量上就走上了相對落後的道路。順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規定不許打造雙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禁”時又規定,“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隻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充軍。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甲長,同謀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舉首者,官革職,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雖允許打造雙欖船,但又限定“其樑頭不得過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樑頭者,不得過二十四名”。若“其有樑頭過限,並多帶人數,詭名頂替,以及訊口盤查不實賣行者,罪名處分皆照漁船加一等“。
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還曾規定,嚴禁“內地商人在外國打造船隻氣違者嚴加治罪”。這些清規戒律,使中國木帆船製造業發生了歷史性的大逆轉。而與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業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與先進科技的推動下,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紀初就擁有1000艘歐洲標準的商船17世紀中葉以前的荷蘭,被譽爲“海上馬車伕”的造船業躍佔世界首位。而此後迅速崛起的英帝國,則更以其一支多得數不清的艦船隊,在世界各大洋橫衝直撞,銳意擴張。在船體結構方面,歐洲的“夾板船”,異軍突起。這種船“用板兩層”,“厚徑尺,橫木駕隔,必用鐵板兩旁夾之,船板上覆用銅鉛板遍鋪”,其堅固程度比當時受掣於官方而無法發展的中國木船高出許多。
同時在帆裝設備方面,歐洲也融合了傳統橫帆與阿拉伯三角帆的優點,創造出既有強大采風驅動力,又能在各處風向下使用的“克拉維爾”帆,以後又製造出著名的飛箭式多檐大型遠洋快速帆船。特別值得指出的是,18世紀中葉英國工業革命後,隨着以鋼鐵爲船殼,以蒸汽機爲動力的輪船的問世,世界航海業揭開了劃時代的新頁。在這種東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長的強烈對比下,儘管在鴉片戰爭前,中國的中小型傳統術帆船在總數量與總噸位上仍有相當的實力,並與明代相比還有所發展,但是站在整個世界航運界來觀察問題,這種“實力”或“發展”已成了“明日黃花”。
在19世紀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國帆船的構造與裝備,再也不是幾個世紀之前那種令人歎爲觀止的驚世傑作,而只能是“極爲落後”的過時貨色了。造船歷來是航海的基礎,清政府對造船業的種種禁令,無異於對航海業發展的釜底抽薪。
限制出海船隻攜帶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時,還於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嚴禁中國出海商船攜帶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軍器概行禁止攜帶,如地官不嚴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帶者,照失察鳥槍例罰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雖有所放寬,但仍規定“鳥槍不得過八杆,腰刀不得過十把,弓箭不得過十副,火藥不得過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寬到每船帶炮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正當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國商船攜帶武器之時,歐洲各國的殖民主義海盜船隊卻在本國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組織的暴力向東方水域撲來。
那些僅有“輕微的防衛的”中國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與劍”武裝起來的西方艦船,除了束手待斃,坐遭行劫外,別無選擇當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盜船長消烈所供稱的,連“一隻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無困難地對它進行搶劫”。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之所以能接二連三地公然#訓令公司總督,“應用武力來加以防止”中國在南洋的航業優勢,正在於看透了清政府作繭自縛政策的極端愚昧與腐敗。由於中國的“和平”商船隊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夢初醒,意識到“商船出洋攜帶炮位,原爲海面御盜之用。不特各國來廣貿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內地出口商船,概行不準攜帶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臨時不能抵禦,豈有束手待斃之理?況在洋行劫者,不獨內地匪徒,想各國夷匪亦有糾約爲盜,攜帶炮位出沒海洋,爲行旅之害。
而內地出洋商船無炮位抵禦,該商好不保護貨物,亦各愛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衛商旅而御盜劫?”接着,嘉慶七年(1802年)宣佈允許“出海貿易船隻”,“攜帶炮位”,但仍必須“分別樑頭丈尺”以定多寡。清廷這些上諭頒發之期,中國沿海與南洋、東洋水域的制海權早就盡操於西方殖民艦隊之手。嚴禁雖緩,但爲時已晚,中國木帆船航業的蕭條與捱打再也無法挽回。
海禁後果
清朝政府對外貿易的限制政策對於維護封建統治起過一定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卻使中國失掉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性,使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滋長起來的進步的手工業生產,得不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統治者輕視科技和閉關鎖國,導致中國的科技極大落後西方。1840年後帝國主義的入侵,使清廷與侵略者分別締結了大量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開放通商口岸,中國的主權受到嚴重損害,逐步淪爲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人民負擔更爲沉重,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消極影響
妨礙了海外市場的擴展,抑制資本的原始積累,阻礙資本主義萌芽的滋長;使中國與世隔絕,沒能及時與西方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發展生產力進行交流,使中國逐漸落後於世界潮流。
第一次鴉片戰爭
鴉片戰爭的起因:
一、受中國傳統經濟體制和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影響,英國對華貿易一直處於嚴重的逆差,不利於英國工業革命的資金積累。
二、英國商人藉助鴉片貿易取得大量利潤,而傷害中國的財政和社會穩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則徐去禁菸。
三、長期中英就貿易問題交涉未果,一些英國商人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鼓吹對中國採取武裝侵略政策。
四、林則徐禁菸過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斷絕中英貿易關係。這個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給英國殖民者入侵中國提供了藉口。1840年6月,英國發動了對華戰爭。清政府無抵抗之力,在英軍逼近天津的時候,便試圖通過“磨難”政策來拖延時間,在廣州同英方舉行談判。在談判中,英方提出高額鴉片賠款、開放三處口岸和割讓海島的要求。中方雖表示妥協,但不能完全接受。1841年1月底英軍先攻佔沙角炮臺,後強佔香港島。1月27日,無可奈何的清政府對英宣戰。然而,在清軍完成調集之前,英軍迅速佔領了廣州,隨後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時間裏接連攻克清軍守城,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國軍艦上同英方代表簽訂了《南京條約》,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鴉片戰爭給中國歷史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戰爭的失敗歸咎於落後的體制、腐敗的清朝統治、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和錯誤的戰爭對策。戰爭的結果使中國逐步轉變爲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被迫向西方打開大門。
第二次鴉片戰爭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起因:
一、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國仍基本處於封閉狀態,外國商品依然難以進入中國。
二、清政府仍然堅持閉關政策的作法。
三、列強以修約爲名,要求開放中國沿海各口岸及內地各城市,准許外國人自由出入進行貿易,以及准許外國使節常駐北京。對此清政府無法接受。於是,英法兩國分別爲發動戰爭製造了藉口,一是亞羅號商船事件,一是法國傳教士被處死的事件。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採用了時戰時和的對策。1858年戰敗後同英法等國簽訂了《天津條約》,接受了外國公使駐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後在北京正式交換條約批准書。1859年來華交換批准書的英法代表試圖率艦闖進大沽口,被清軍擊退。這次勝利使清政府盲目樂觀。1860年7月,英法聯軍的大批艦隻集結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爲對方是求和而來。
英法聯軍趁機在北塘登陸,攻佔大沽和天津。英法聯軍繼而攻入北京。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別簽訂了《北京條約》。在這次戰爭中,清政府的態度時強時軟。其原因在於一方面,雖然清朝統治到此時已經顯著衰弱,但統治者決不甘心退出歷史舞臺。外敵入侵不僅威脅到中國領土完整和經濟利益,而且直接傷害了大清統治者的尊嚴。所以,咸豐皇帝總想把外國人拒之京都之外,越遠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失敗使清朝統治者害怕列強,儘量避免得罪洋人。這種雙重性導致其政策上的機會主義和最終的失敗。《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清政府閉關政策的破產。
1723年(雍正元年),因與羅馬教廷間有關中國禮儀之爭的白熱化,清政府開始禁教,不許外國傳教士進入中國國內傳教,被視爲鎖國的一部分。到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一道聖旨從京城傳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廣州一地外,停止廈門、寧波等港口的對外貿易,這就是所謂的“一口通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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