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經濟爲什麼失敗 計劃經濟哪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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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經濟,指的是經濟體制,又叫做統治經濟或指令型經濟,國家在生產、資源分配以及消費等各方面,都是由政府事先進行計劃。計劃經濟資源的分配,包括生產什麼、生產多少,都由政府計劃決定。
簡介
計劃經濟,或計劃經濟體制,又稱指令型經濟,是對生產、資源分配以及產品消費事先進行計劃的經濟體制。由於幾乎所有計劃經濟體制都依賴於指令性計劃,因此計劃經濟也被稱爲指令性經濟。
計劃經濟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計劃,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地安排重大經濟活動,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方向。
計劃經濟資源的分配,包括生產什麼、生產多少,都由政府計劃決定。
計劃經濟下的各種票證
概念含義
計劃經濟相對於市場經濟,是指一種不同於市場經濟的、高度集中的、實現高效率的社會經濟體系。計劃經濟,顧名思義是有規劃、計劃發展經濟。從而避免市場經濟發展的盲目性、不確定性等問題,給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危害。如:重複建設、企業惡性競爭、工廠倒閉、工人失業、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產生社會經濟危機等問題。
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徵,是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一個基本原理.這種觀點的邏輯推理是:社會化大生產把國民經濟各部門連結成爲一個有機的整體,因而客觀上要求它們之間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
淵源與發展
建國頭七年,中國逐步走上計劃經濟體制的軌道。它的基本形成過程,大致可以分爲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10月-1950年6月)
第一階段(1949年10月-1950年6月)是計劃經濟體制的萌生階段。1949年底,沒收2858個官僚資本主義的工業企業,建立國營工業(佔全國工業資金的78.3%),掌握國民經濟命脈,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不久,對非公有制的私營工商業實行調整,使私營企業初步納入計劃生產的軌道。在組織機構方面,1949年10月建立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後,又相繼成立其他專門性的負責計劃管理的中央機構。如全國編制委員會、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指定人民銀行爲國家現金調度的總機構等。通過這些機構,國家開始對經濟活動實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
1949年冬,中央確定實行全國財政經濟統一管理的方針,並通過1950年2月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以指令性方式提出了“六個統一”:財政收支統一、公糧統一、稅收統一、編制統一、貿易統一、銀行統一。這一時期已開始提出發展國民經濟的某些計劃和措施。如糧食、皮棉、煤炭等安排1950年生產的計劃指標。在此期間,還進行某些年度計劃的試編工作。
如1949年年底編制出《1950年全國財政收入概算草案》,1950年5月又試編包括農業、工業、文教衛生等20多項內容的《1950年國民經濟計劃概要》,爲後來編制中、長期的國民經濟計劃摸索經驗。1950年6月舉行的黨的七屆三中全會認爲,這一時期在對舊的社會經濟結構進行不同程度重新改組的同時,老解放區“特別是東北,已經開始有計劃的經濟建設”。但在新解放區“還沒有獲得有計劃地進行經濟建設的條件。”
第二階段(1950年6月-1952年8月)
第二階段(1950年6月-1952年8月),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階段。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創造有計劃進行經濟建設的條件。1950年8月,中央召開第一次全國計劃工作會議,討論編制1951年計劃和3年的奮鬥目標。要求各部門先訂出3年奮鬥目標和1年計劃,然後由中央綜合擬出全國計劃綱要。會後,3年奮鬥目標雖然沒有形成計劃文件,但已初步形成中國計劃經濟體制決策等級結構的雛形。即決策權歸國家,決策權力的分配採取行政方式形成條塊分割的等級結構。
中央首先加強對國營工業生產和基本建設的計劃管理。“在工廠內,以實行生產計劃爲中心,實行黨政工團的統一領導”。在基本建設方面把建設單位劃分爲“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種具體投資額,並確定把重點擺在交通運輸的建設上。其次,在對農業、手工業的計劃領導方面,在1951年9月召開的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上,提出在完成土改的地區,通過開展互助合作運動,克服農民分散經營中的困難,以保證國家農業生產計劃的實現。並積極地推廣生產互助組與供銷合作社的“結合合同”制度的經驗,使互助組有計劃生產和消費,供銷社實現有計劃經營。對手工業生產,中央要求各地將組織和發展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計劃,納入地方工業計劃,並以國家和上級合作社的訂貨作爲發展手工業生產的關鍵。
第三,在1950年調整私營工商業的基礎上,要求私營工商業遵照執行政府制定的產銷計劃。當時開展的“五反”鬥爭的目的之一,是爲“徹底查明私人工商業的情況,以利團結和控制資產階級,進行國家的計劃經濟。情況不明,是無法進行計劃經濟的。”
第四,在市場管理方面,國家指令要求國營貿易公司正確執行價格政策。總之,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以後初步形成中國計劃經濟體制的決策結構,在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經濟發展計劃的形式,對國民經濟各方面開始實行全面的計劃管理,計劃經濟體制已初步形成。到1952年8月,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任務已提前完成。毛澤東在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上宣佈:“經過兩年半的奮鬥,現在國民經濟已經恢復,而且已經開始有計劃的建設了。”
第三階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
第三階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基本形成階段。1952年9月,毛澤東提出了“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會主義”的目標。爲了實現這一目標,計劃經濟體制進一步健全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在已建立的各種專門性的計劃管理機構的基礎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國家計劃委員會,1954年4月中央又成立了編制五年計劃綱要草案的工作小組。該小組在1951年以來幾次試編的基礎上,以過渡時期總路線爲指導,形成了第一個五年計劃草案(初稿)。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之後,“一五”計劃由國務院以命令形式頒佈,要求各地各部門遵照執行。1954年中國製定和頒佈第一部憲法,其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使生產力不斷提高,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這表明,計劃經濟體制已成爲中國法定的經濟體制。
總之,建國初期在產權方面,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實現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目標的追求;在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形式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頒佈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並於1956年底提前完成“一五”計劃中預定的大部分指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運行的這種計劃經濟體制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確認爲國家法定的經濟體制。因此,到1956年底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已基本形成,並具有自己的若干特點。
特點
有人認爲,中共在建國頭七年基本形成的新經濟體制是完全照搬蘇聯的模式。這種觀點不完全符合歷史的實際。
衆所周知,毛澤東思想的主要特點就是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際相結合。中共在民主革命時期探索出一條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道路,同時也在全黨形成反對教條照抄照搬外國經驗的思想傳統。這種好的思想傳統,加上中國的國情與蘇聯有很大的不同,這決定中共在怎樣搞社會主義建設、建立怎樣的經濟體制等問題上,不可能完全照搬蘇聯的模式。當然,在對蘇聯模式的認識上有一個過程。開始,毛澤東強調過以蘇聯爲榜樣,學習蘇聯的經驗。然而,就毛澤東的一貫思想來說,他在強調學習蘇聯經驗的同時仍然是重視結合中國實際的。在1953年4月中央頒佈的《關於1953-1954年幹部理論教育的指示》中,就明確要求全黨主要幹部都應系統地瞭解蘇聯實現國家工業化、農業合作化和完成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規律,“以便在我國經濟建設過程中根據我國具體條件正確地利用蘇聯的經驗”。後來,針對黨內以及學術界、經濟界出現的盲目照搬蘇聯經驗的教條主義弊病,毛澤東於1956年4月進一步闡明瞭對蘇聯經驗應取的正確態度。他指出:“我們的方針是,一切民族、一切國家的長處都要學,……但是,必須有分析有批判地學,不能盲目地學,不能一切照抄,機械搬運”,“對於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也應當採取這樣的態度。”蘇聯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建立起一種以高度集權爲基本特點的完全計劃管理的經濟體制。而建國頭七年我黨逐步探索和建立起來的經濟體制,雖然在總體上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傳統經濟理論、基本參照蘇聯模式;但又明顯地已經形成或正在形成自己的若干特點。
在集中統一的原則下,強調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結合
1949年冬到1950年春,中國政府在提出並實行統一財政經濟工作的方針時,強調了高度的集中統一。這是在當時急需穩定物價,克服財政困難等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客觀要求。到1950年6月財政經濟狀況初步好轉後,中央肯定了華北局關於“除重工業和規模宏大的輕工業應歸中央直接經營外,其餘國營工業應委託省經營較爲有利”④的建議。1951年4月陳雲明確提出,“要分一點權給地方”。並具體提出工業方面中央和地方分管;貿易方面在中央規定的總價格水平上,地方可適當調整;稅收方面,有幾種稅收地方可作調整。不久,中央即正式決定把“高度集中”的方針轉變爲“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方針,首先實行了中央、大區和省市財政三級管理的體制。此後中央多次強調“必須在集中統一的原則下,發揚地方與羣衆的積極性。”1954年3月,中央又決定:“地方國營企業超額利潤可以作爲地方工業投資”。根據幾年來的實踐經驗,黨對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作了初步總結。毛澤東指出:“我們的國家這樣大,人口這樣多,情況這樣複雜,有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比只有一個積極性好得多。我們不能象蘇聯那樣,把什麼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點機動權也沒有”。在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1956年國務院專門召開了全國體制會議,檢查了中央集權過多的現象,具體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職權。明確規定了地方有一定範圍的計劃、財政、企業、事業、物資、人事的管理權。凡關係到國民經濟帶全局性、關鍵性的企事業由中央管理,其他企事業儘可能交地方管理;對企事業的管理,實行中央爲主地方爲輔或地方爲主中央爲輔的雙重領導的管理方法;中央管理的主要計劃和財務指標,由國務院統一下達,改變過去由各部門分頭下達的辦法;某些主要計劃和人員的編制名額等,給地方留一定的調整幅度和機動權。黨的“八大”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決定。這樣就形成了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的基本特點之一--在集中統一原則下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相結合。
以計劃管理爲主,同時重視市場管理
建國之初,中國政府曾着力對經濟實行完全的計劃管理。然而,客觀上始終存在着商品市場。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規律並沒有完全取代價值規律,也就不可能用產品經濟完全取代商品經濟。我黨在建立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一直沒有放鬆市場管理,而是努力運用價值規律,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在幾次穩定市場物價的鬥爭中,一方面採取通過國營貿易公司和供銷合作社控制物資和市場價格,由銀行控制貨幣、貸款等行政措施,嚴厲地打擊投機倒把行爲。同時,爲保證財政收入和穩定市場,又採取了調整工農業產品稅收政策和公、私營的稅收政策以及發行公債等經濟手段。隨着經濟建設的發展,社會上出現了糧、棉、油及某些副食品嚴重短缺的現象。爲了解決這個問題,我黨又多次採取了依據供求關係調整價格的措施。如1950年10月提高糧棉比價;1951年8月進行全國物價調整,調高棉紗、棉布價格;1953年10月實行糧、棉統購統銷政策後,1954年再次提高棉糧比價;1956年又調低重工業產品調撥價格等等。此外,爲了活躍農村市場,在農村集鎮上設立了由國家管理的糧食市場,允許農民對完成統購統銷後的多餘產品進行自由買賣,對一般農產品更不加限制。爲了活躍城市市場,以私營工商業公私合營後,仍提倡在商品品種、質量上的競爭,允許夫妻店、手工業者、攤販等長期存在。1956年4月,中央指出:“小商店的形式,是我國商業中一種特別發達的形式。”並正式決定凡經營日用雜貨、食品雜貨、油鹽醬醋、紙菸等行業的商店,不合並集中;飲食業小商店大部分不合並組織;“要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商店或小商店在經營上的優良特點”,⑧蔬菜一類的商品應提倡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見面,在價格上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
在計劃管理上實行多種計劃類型
建國頭七年的計劃管理,中共根據實踐經驗,曾劃分直接計劃、間接計劃和估算性計劃等類型。1953年8月,中央在關於編制計劃的指示中指出:“對於不同的經濟成份有不同的計劃。國營經濟,實行直接計劃,其它經濟成份,實行間接計劃。”“對中央各部所屬的國營經濟,要求作比較完整的全面的計劃;對地方國營經濟,只要求計劃幾項主要指標”。1955年又進一步提出:“對於直接計劃、間接計劃和估算性計劃,應加以區別,不能一律看待”。這實際上已有劃分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的思想。據統計,上海1956年按間接計劃完成的工業產值佔工業總產值的70%左右,這個比例還是相當大的。
比較注重宏觀調控,綜合平衡
這主要表現爲在綜合平衡上比較重視積累與消費,國家、集體與個人,重工業、輕工業與農業,沿海建設與內地建設,漢族與少數民族,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關係等。對這些關係的處理,也與蘇聯的模式有較大的不同。在積累和消費的比例方面,“一五”計劃期間,年平均積累率爲24.1%。1956年11月,陳雲在總結這方面的經驗時指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必須兼顧,必須平衡”。毛澤東強調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個方面的利益也要予以兼顧,指出:“把什麼東西統統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給工廠一點權力,一點機動的餘地,一點利益,恐怕不妥”。1955年8月,中央規定國營企業超計劃利潤中的40%可留給企業主管部門使用。當時職工和幹部的個人利益主要是通過“按勞付酬”原則領得的工資來實現的。1951年春我黨就確定了統一全國工資制度的步驟。1953年調整普通工人、技術工人和技術幹部工資倒掛的現象,推行和改善計件工資制和計時獎勵工資制度。1955年國家幹部的包乾制改爲貨幣工資制度。1956年召開的全國工資會議,又對工資制度實行進一步的改革。在建國頭七年裏,還逐步建立起失業救濟、勞保、公費醫療、大學免費入學等社會福利制度。儘管在對個人收入的分配上實際上存在平均主義的傾向,但使人民羣衆從實際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中,體會到新社會的好處。在正確處理重工業、輕工業和農業的關係方面,由於1950-1952年中國農業連年豐收,工業建設也隨之有較快的發展,而1953-1954年農業的連年歉收又立即影響工業的發展速度。正是根據這樣一個基本國情,毛澤東在《論十大關係》中,把正確處理好重工業、輕工業和農業的關係放在了首位。他強調必須重視調整這三者的投資比例,應更多地發展農業和輕工業。這既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更多更快地提高積累的有效途徑,並使重工業的發展基礎更加穩固。這表明我黨已開始形成按照農輕重的次序安排國民經濟的思路。在正確處理沿海工業和內地工業的關係方面,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的工業約有70%集中在沿海地區。建國後由於在一段時期內國際形勢處於緊張狀態等原因,注重在內地發展工業。1956年又提出也應克服對沿海工業發展不夠注重的傾向,形成“利用和發展沿海的工業老底子”,“更有力量來發展和支持內地工業”的思路。此外,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建設問題,毛澤東也指出:“我們要誠心誠意地積極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在蘇聯,俄羅斯民族同少數民族的關係很不正常,我們應當接受這個教訓”。在國防建設方面,“一五”計劃中軍政費用佔國家預算全部支出的30%,中央考慮在“二五”計劃中降到20%左右。毛澤東指出:“只有經濟建設發展得更快了,國防建設才能夠有更大的進步”。很明顯,當時我們在處理上述這些關係方面的原則、思路,同蘇聯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有着不同的特點。
優勢
經濟穩定
計劃經濟可確保所有資源都能持續運用,不會受到經濟週期的波動所影響。尤其是者泡沫經濟、惡性競爭、停工罷產以至倒閉失業問題都不會發生,而通貨膨脹問題不會存在,而長期性的基建投資,更不會受市場因素而停止。
計劃長遠
一個政策在自由放任環境下,可能會不受人爲控制地產生不可預知的問題。但在計劃經濟裏由政府計劃、預先設計好,一些可預期的問題就有機會避免。舉例來說,政府規劃一個城市的交通網絡時,管制個人私家車擁有數目,便可減少如塞車等交通問題。對於國家發展的長遠規劃較完善,比較不會有短視近利的缺點。
傾斜優先,發展快速
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常是後發的落後國家想要趕超先進國的發展,基本上都是把有限的經濟資源不計收益的傾斜於某方面的發展。比如教育、交通、重工業、醫療等等,使其短時期內實現飛躍。例如蘇聯,建立之初,百業凋零,在歐洲文明程度和工業化程度都是倒數,而是實行計劃經濟以後,40年代成爲超級大國。
社會福利
某些社會福利措施不適合完全以市場價格來分配或是市場機制不容易出現,例如教育、醫療、交通、老人照護。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得以直接且公平的配置合適的資源,而不會受到市場影響。成功的計劃經濟國家,其公共福利水平都是較高的,而具體福利則需要視政府能控制資源多寡而決定。
弊端
如果有某個人或者相對小規模的機構,能完全知道社會中每個人對所有物品的需求強度,然後根據這些強度總和迅速反應,精確的分配所有資源、人力、財力進行各種所有物品生產,這樣理想狀態下的計劃經濟,的確是所有經濟形態中最高效的。但當然,顯而易見的,這個人或者這個小規模機構在人類可預見的將來都是不可能存在的,算上家庭這種極小的人口經濟體纔可以勉強達到計劃經濟的理想狀態,甚至許多父母對家庭成員都做不到這樣的分配,而且家庭團體擴張下會更困難,而社會也是如此。所以現實上的計劃經濟,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低效率社會資源分配,與造成顯而易見的產能失調。而這還是私有化的狀態,如果資產徹底公有化更會導致生產力大幅下降與資源的過度浪費。
資源分配無效率
微觀資源無法有效分配,是計劃經濟裏最受批評的要點。因爲國家所有資源都由政府決定,私人不掌握生產資料,於是乎國家可以罔顧私人的實際需要而進行經濟計劃。奧地利經濟學派的路德維希·馮·米塞斯主張社會主義在經濟上必然會失敗,因爲經濟計算問題(economic calculation problem)註定了政府永遠無法正確的計算複雜萬分的經濟體系。只要缺乏了價格機制,社會主義政府根本無從得知市場需求的情報,而隨之而來的必然是計劃的失敗和經濟的徹底崩潰。
舉例而言,當國家要求全國廣種蘋果時,事實可以是民衆對芒果需求高於蘋果。如是者,多種出來的蘋果就會形成浪費,而芒果便形成短缺。但政府卻沒有合適的機制(取代貨幣機制)可以準確而迅速的知道民衆對芒果或蘋果的正確需求。這便是說,即使知道了芒果需求較高,政府仍不知道應該少種多少蘋果,多種多少芒果。即使知道了現在少種了多少芒果,多種了多少蘋果,政府仍然不知道半年後芒果成熟時,廣大人民的需求有沒有轉變。這可能導致浪費和短缺。
缺乏積極進取的誘因
即使政府有效率的分配了資源,但計劃經濟下的效率通常還是低落的,主因是經濟決策缺乏私人蔘與,而是由政府一個全權決定。即是說,計劃經濟下缺少私人競爭。缺少私人競爭,就難以有效提高效率,以至價格也不能通過競爭而有所調整,個人的收益或物質回報也無從改變。個體的努力並沒有相應的物質回報,反而個體的怠惰無能的經濟仍然能得到整體平均的物質回報,由整體來共同承擔怠慢,共同享受努力的成果,從而演變成爲平均主義。這便使得計劃經濟下的微觀個體缺乏積極進取、爭取效率的誘因。因此發展緩慢,如蘇俄開始在1980年代技術落後美國,儘管武器產量差不多甚至更高,卻無法帶動足夠的創新,龐大的總體國力也停滯不前了,直到21世紀後纔開始復甦成長。
扼殺個人自由
計劃經濟下的經濟活動都是由政府決定,而不是個人決定,個人的經濟決策自由就被犧牲。沒有個人參與,也就沒有民主,就是專制。而沒有民主的專制體制,往往不能維繫平等、公平的社會環境,終之又形成了剝削體制,如蘇聯的政府單位,後來也失去了政權。1980年代,左翼理論家麥可·阿爾伯特(Michael Albert)和經濟學家羅賓·漢內爾(Robin Hahnel)爲了平衡這個缺點便提出參與型經濟的設想,希望能解決這個問題。然而參與型經濟還沒有在任何一國範圍以上實施的例子。
尋租、不公平、腐敗
計劃經濟下政府擁有管制生產活動的權力,官員便因此得以利用管制權力從中獲利。這種獲利的型態,有的是非法貪污、有的是合法但不合理的規費稅捐,也有的是政策選定重點發展的對象以外被犧牲的弱勢者的利益。這些原本應屬於社會大衆的共同利益,因爲計劃管制的關係而落入政府或官員私人的手裏、或是不公平的剝削。這不但妨礙了資源的公平運用、扭曲經濟發展的規律,也形成特權階級,產生社會矛盾,甚至衝突。市場經濟體制的合法剝削和高層腐敗也因爲類似的原因產生。
造成的結果
易造成均貧現象(實質是奢侈消費品不足、經濟落後而非資本主義的貧富分化)、在經濟落後的條件下可能造成政治經濟體系崩潰。例如蘇聯解體。
歷史地位
建國頭七年在中國基本形成的這種具有某些中國特點的計劃經濟體制,起過重要的積極作用。
首先,運用這種新的經濟體制有助於在短期內醫治舊中國遺留下來的經濟惡性波動,以順利渡過經濟困難時期。建國伊始,面對國民黨政府留下的財政枯竭、通貨膨脹的局面,由於國家加強集中管理,不出一年時間,就基本制止通貨膨脹,經濟初步獲得穩定。中財委在1949年關於穩定物價鬥爭的總結中曾指出:在市場物價問題上的較量,不但需要統一的指揮,而且要有保證實施這種統一指揮意圖的能力。就是說,要能做到集中使用力量,靈活調度物資,全面指導物價。薄一波後來在總結這一條歷史經驗時說:“40年來,我們看過來看過去,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衆多又還不富裕的大國裏,要長期保持金融物價的基本穩定,經濟的基本穩定,維護中央的權威,保證政治與經濟必要的集中統一是不可缺少的,中央有力量,各個地區都會得到益處”。
其次,在經濟發展水平低,建設資金嚴重短缺,國力有限的條件下,運用這種行政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保證把有限的資源集中到重點建設上,奠定國民經濟良性循環的物質基礎。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後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正是由於國家利用手中的行政力量對重點建設進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才建成以蘇聯幫助中國建設的156項工程爲中心的694個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一些骨幹企業,使中國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基礎工業體系和國際工業體系的骨架,積累了經驗,培養了幹部,爲國家工業化奠定了初步基礎,從而爲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江澤民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曾這樣評價我國以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說:“原有的經濟體制有它的歷史由來,起過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隨着條件的變化,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因爲,國家政權力量的作用有一定的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就會產生負效應。
首先,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責,主要限於宏觀經濟領域;微觀的經濟活動應屬於生產者的職責範圍,而用行政手段配置資源的最大弊端,在於限制和排斥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調節作用,包辦或代替本屬市場經濟主體權力範圍內的微觀營運職責。
現今常見的計劃經濟
就廣義而言,凡是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時,或者說是違反自由經濟時,就是一種計劃經濟的實現。爲的是彌補資本主義自由經濟下的弊端,通常是長期的限制,而且若不限制即有可能導致一個國家自由經濟的崩盤。以下皆是現今常見政府計劃經濟中限制的對象:
匯率的控制。爲防止貨幣面額產生巨大的波動(如:通貨膨脹)。
關稅的設置。爲彌補本土產品的競爭力的不足。
政府專賣,如:鹽、糖、煙、酒、電力......爲防止不肖商業集團壟斷,造成國家癱瘓或民生欠缺。
基本工資的最低限制。爲防止自由經濟下資方無限度的剝削、壓榨。
實施計劃經濟的國家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928年~1990年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1947年~1990年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47年至今
蒙古人民共和國:1948年~1990年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1949年~1989年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1949年~1990年
波蘭人民共和國:1950年~1989年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1950年~1989年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1950年~1991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951年~1990年
印度共和國:1951年~1991年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1951年~199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3年~1992年(1992年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
民主柬埔寨(柬埔寨人民共和國):1953年~1992年(1992年轉變爲市場經濟)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1953年~20世紀80年代初
阿富汗人民共和國:1956年~1992年(阿富汗的社會主義政權於1978年成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1960年~2001年(2001年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定向的市場經濟體制)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1967年~1986年
也門民主人民共和國:1967年~1990年
索馬里民主共和國:1969年~1991年
埃塞俄比亞人民民主共和國:1974年~1991年
安哥拉人民共和國:1975年~1992年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國:1975年~1986年(1986年後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
古巴共和國:1976年~2019年(2019年後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1978年~1986年(1986年後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
剛果人民共和國:1982年~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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