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原型陸勇回顧 陸勇最後爲何收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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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的法律
「如果認定陸勇的行爲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
今天,國產片《我不是藥神》在全國各大院線上映啦!聽說這部片子是根據真實案件改編,小編身爲法科生,按捺不住心中的小激動,昨天第一時間也衝向了電影院觀影。看過的朋友紛紛表示笑中帶淚,也有人在感慨,這樣尺度的片子居然能過審也算是奇蹟!
該片上映伊始在豆瓣的評分就高達9分,也收穫了衆明星網友的鼎力支持,那這部電影究竟講了些什麼呢?
這部電影了講述了一名“印度神油”老闆如何一步步被封爲“藥神”的故事。白血病人呂受益(王傳君 飾),身子一天比一天弱,只能靠一種叫“格列寧”的藥續命。但他買不起在國內市價四萬一瓶的藥。而印度生產的藥效相同的藥,只要兩千。賣印度神油的老闆程勇(徐崢 飾)在其中發現商機,從印度代購,賣給國內的白血病人,被病人封爲“藥神”。
看到這裏,大家對這部影片的劇情是不是覺得似曾相識?沒錯,這部電影取材自真實的故事,根據2015年轟動一時的一樁案子改編而來。原型的主人公陸勇是位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藥價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購國外仿製藥的道路,他也通過網購的信用卡爲很多病友代購了這種藥物,被稱爲抗癌藥“代購第一人”。
也正因爲代購仿製藥,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消息爆出,幾百名名白血病患者曾聯名寫信,請求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
還好,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法院當天就對“撤回起訴”做出准許裁定。檢察官在不起訴裁定中解釋中說道“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爲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
今天就讓小編來帶大家探究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點吧!首先,讓我們一起走進這件案件的全過程。
陸勇是如何一步步靠近“違法”邊緣的?
案件經過
2002年,陸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長期服用抗癌藥品。 2004年4月,陸勇開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網絡QQ羣。爲了進行同病患者之間的交流,相互傳遞尋醫問藥信息,通過增加購同一藥品的人數降低藥品價格。 2004年9月,陸勇通過他人從日本購買由印度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爲人民幣4000元,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相同。 之後,陸某某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提供的聯繫方式,直接聯繫到了印度抗癌藥物的經銷商印度賽諾公司,並開始直接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抗癌藥物。 陸某某通過自己服用一段時間後,覺得印度同類藥物療效好、價格便宜,遂通過網絡QQ羣等方式向病友推薦。網絡QQ羣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賽諾公司購買該藥品的行列。 陸某某及病友首先是通過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向印度賽諾公司支付購藥款。隨着病友間的傳播,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爲人民幣200餘元。 2013年3月,經印度賽諾公司與最早在該公司購藥的陸勇商談,由陸勇在中國國內設立銀行賬戶,接收患者的購藥款,並定期將購藥款轉賬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戶名爲張某某的中國國內銀行賬戶,在陸某某統計好各病友具體購藥數量、告知印度賽諾公司後,再由印度賽諾公司直接將藥品郵寄給患者。 爲換取免費藥品,雲南籍白血病患者羅某某願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楊某某的銀行賬號。後來,羅某某聽說銀行卡的交易額太大,有可能導致被懷疑爲洗錢,不願再提供使用了。 2013年8月,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以500元每套的價格購買了3張用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銀行借記卡,在準備使用中發現有2張因密碼無法激活而不能用,僅使用了1張戶名爲夏某某的借記卡。 自2013年以來,陸某某銷售這幾種藥物的金額達300餘萬元,期間又多次按照Jainsa****的授意將這些錢款匯給浙江省義烏市從事外貿的張某某賬戶上。 陸某某爲病友們提供的幫助全是無償的。對所購買的10餘種抗癌藥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品經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相關鑑定,系未經我國批准進口的藥品。 2013年11月23日陸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取保候審。 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28日開庭,陸勇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檢查,向法院提請延期。 2015年1月10日,在取保候審期間,陸勇因“多次傳喚不到庭”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抓捕。 隨後6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他免予刑事處罰,此事也引發全國關注。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檢察官在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中解釋說道:“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爲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 2015年1月29日下午,陸勇獲釋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陸勇不起訴決定書(部分)
本院認爲,陸某某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陸某某的行爲不是銷售行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爲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爲,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爲是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檢察院爲何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呢?
首先跟着小編了解一下本案涉及到的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購買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爲,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體到本案,陸勇的行爲,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一、陸某某的行爲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一)陸某某的行爲不是銷售行爲
所謂銷售即賣出(商品)。在經濟學上,銷售是以貨幣爲媒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賣方的業務活動,是賣出商品的行爲,賣方尋求的是商品的價值,而買方尋求的則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全面系統分析該案的全部事實,陸勇的行爲是買方行爲,並且是白血病患者羣體購買藥品整體行爲中的組成行爲,尋求的是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使用價值。
首先,陸某某與白血病患者是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買方
一是早在向印度賽諾公司買藥之前,作爲白血病患者的陸勇就與這些求藥的白血病患者建立了QQ羣,並以網絡QQ和病友會等載體相互交流病情,傳遞求醫問藥信息。
二是陸某某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賽諾公司的藥品有效後,才向病友作介紹的。所購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價格開始時每盒4000元,後來降至每盒200元。
三是陸某某爲病友購買藥品提供的幫助是無償的。在此過程中,陸某某既沒有加價行爲,也沒有收取代理費、中介費等任何費用。
四是陸某某所幫助的買藥者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沒有任何爲營利而從事銷售或者中介等經營藥品的人員。
其次,陸某某提供賬號的行爲不構成與印度賽諾公司銷售假藥的共犯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也就是法律擬製的假藥。
印度賽諾公司在我國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屬於銷售假藥的行爲。根據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提供賬號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中,陸某某先後提供羅某某、楊某某、夏某某3個賬號行爲的實質是買方行爲,而不能認爲是共同銷售行爲。
一是從賬號產生的背景看,最初源於病友方便購藥的請求。在陸某某提供賬號前,病友支付印度賽諾公司購藥款是以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幣換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瑣,操作難度大。求藥的患者向印度賽諾公司提出在中國開設賬號便於付款的要求,印度賽諾公司與最早向本公司購藥的陸某某商談,並提出對願意提供賬號的可免費提供藥品。
二是從賬號的來源看,3個賬號中先使用的兩個賬號由病友提供。陸某某向病友羣傳遞這一消息後,雲南籍病友羅某某即願意將本人和妻子楊某某已設立的賬號提供給陸勇使用。在羅某某擔心因交易資金量增加可能被懷疑洗錢的情況下,才通過淘寶網購買戶名爲夏某某的借記卡。
三是從所提供賬號的功能看,就是收集病友的購藥款,以便轉款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張某某的賬號,是用於收賬、轉賬的過渡賬號,承擔方便病友支付購藥款的功能,無需購藥的病友換匯和翻譯。
四是從賬號的實際用途看,是爲了方便發藥。病友購藥向這3個賬號支付購藥款後告知陸某某,陸某某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這3個賬號,將病友的付款轉至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張某某的賬號,然後陸某某再告知印度賽諾公司,印度賽諾公司根據付款賬單發藥。
可見,設置這3個賬號就是陸某某爲病友提供購藥服務的,是作爲白血病患者的求藥羣體購買藥品行爲整體中的組成行爲。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正如在市場上買貨,買貨的結果爲銷售方實現銷售提供了幫助,如果因此而把買方視爲共同賣方,那就成根本上混淆了買與賣的關係。同理,如果將陸某某的行爲當成印度賽諾公司的共同銷售行爲,也就混淆了買與賣的關係,從根本上脫離了判斷本案的邏輯前提,進而必將違背事實真相。
(二)陸某某的行爲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
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表現爲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的侵害。關於銷售假藥罪,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去掉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其宗旨是強化對民生的保障,以避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尷尬,這就是因“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取證困難而影響對該罪的懲治,對此,前述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等等這些說明,保護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是銷售假藥罪立法的核心意旨。
本案中的假藥是因未經批准進口而以假藥論處的法律擬製型假藥,根據本案證據,得到陸某某幫助的白血病患者購買、服用了這些藥品後,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有的還有治療效果,更有的出具證言,感謝陸某某幫助其延續了生命。同時,還應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陸某某的行爲也有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地方,但存在無奈之處,目前合法的對症治療白血病的藥品價格昂貴,使得一般患者難以承受。正因爲如此,陸某某是在自己及病友無法承擔服用合法進口藥品經濟重負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本案行爲。
二、陸某某通過淘寶網購買了3張以他人名義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爲夏某某借記卡的行爲,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因情節顯著輕微不大,不認爲是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購買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爲,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爲。按照高檢院、公安部關於該條的追訴標準規定的解釋,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爲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借記卡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範圍。陸某某上述購買和使用借記卡的行爲屬於購買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爲,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爲是犯罪。
1.陸某某所購買的是借記卡
雖然借記卡與貸記卡、準貸記卡都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但借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同時,陸某某所購買的3張借記卡能夠使用的只有1張,客觀上也只使用了1張。
2.陸某某購買借記卡的動機、目的和用途是方便白血病患者購買抗癌藥品
除了用於爲病友購買抗癌藥品支付藥款外,陸某某沒有將該借記卡賬號用於任何營利活動,更沒有實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爲,也沒有導致任何方面的經濟損失。
3.陸某某購買和使用借記卡的行爲客觀上爲白血病患者提供了無償的幫助
一是購買借記卡所支付的500元由陸勇自己承擔;二是使用借記卡號支付購藥款,免去了病友羣體以前爲付購藥款所需的換匯、英文翻譯等麻煩;三是陸某某使用此借記卡帶來的結果,是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來減少病友的勞動量,並且是一種無償的爲身患白血病的弱勢羣體提供的幫助。
三、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爲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
1.與司法爲民的價值觀相悖
綜觀全案事實,呈現四個基本點:
一是陸某某的行爲源起於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尋求維持生命的藥品;
二是陸某某所幫助買藥的羣體全是白血病患者,沒有爲營利而從事銷售或中介等經營藥品的人員;
三是陸某某對白血病病友羣體提供的幫助是無償的;
四是在國內市場合法的抗癌藥品昂貴的情形下,陸某某的行爲客觀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陸某某的行爲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觸及到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秩序和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爲對這些方面的實際危害程度,相對於白血病羣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來講,是難以相提並論的。如果不顧及後者而片面地將陸某某在主觀上、客觀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爲認定爲犯罪,顯然有悖於司法爲民的價值觀。
2.與司法的人文關懷相悖
在刑事司法中,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5週歲的老年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婦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在刑罰適用或訴訟權利、訴訟程序上,適用相應區別對待的規定,體現了對弱勢羣體的特別保護,所彰顯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關懷,與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並行不悖的。
本案中,陸某某及其病友作爲白血病羣體,也是弱勢羣體,陸某某的上述違反藥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爲發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爲維持生命而進行的尋醫求藥過程中,並且一方面這些行爲發生在其實有能力難以購買合法藥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這些行爲給相關方面並未帶來多少實際危害,如果對這種弱勢羣體自救行爲中的輕微違法行爲以犯罪對待,顯然有悖於刑事司法應有的人文關懷。
3.與轉變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隨着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載入修改後的刑訴法,保障人權成爲刑訴法的基本任務之一,與懲治犯罪共同構成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從保障人權出發轉變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視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規範刑事司法權運行。既要強調刑罰謙抑原則,真正把刑法作爲調整社會關係的最後的手段、不得已才運用的手段;又要嚴格規範執法,堅持程序與實體並重,嚴守法定程序,準確適用實體法律,堅持理性、平和、文明執法。本案中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行政的方法來處理,如果不顧白血病患者羣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對陸某某的上述行爲運用刑法來評價並輕易動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轉變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綜上,陸某某有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行爲,如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39條第2款有關個人自用進口的藥品,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的規定等,但陸某某的行爲因不是銷售行爲而根本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了其中戶名爲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爲,屬於購買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爲,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藥品而買藥的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從本案的客觀事實出發,全面考察本案,根據司法爲民的價值觀,也不應將陸某某的行爲作犯罪處理。
(本文對《對陸勇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和《對陸勇不起訴決定書》略有刪減,全文請登陸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網站查看:http://www.hn.jcy.gov.cn/)
2015年1月29日下午,陸勇獲釋
《我不是藥神》取材自這一真實事件
喜劇成分只是影片的包裝
而故事的現實意義
恐怕遠遠不止笑料那麼輕鬆
正如“藥神”接受審判時所言:
-被告,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今後會越來越好吧。希望這一天早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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