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縣衙權利有多大?能不能在京城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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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戲時,劇情之中,凡是有越級告狀的情景,很多時候,被攔截的官員,都會有一段臺詞,我記得爛熟,張口便來:
州有州官,縣有縣衙,哪裏所管,哪裏去告!
不過,這話說完之後,大多數情況下的劇情是,被攔截的官員,對案子還是照接不誤。
既然會接案子,被攔截的員爲什麼還要這麼說?
其實,這也是在向民衆表明一個態度:管理是分層級的,不同的層級,有不同的權限和職能;在下級管理層級中能夠解決的問題,就在下級解決,不要動不動就想要越級處理;下級實在處理不了了,也要一級一級、層層遞進,不能跳級、不可越級。
不過,話又說回來,現實當中,越級上告的處理辦法,大多是時候,又是從上到下,一級一級地分發下去,進行處理。
這樣說來,似乎越級上告就沒有意義了。
其實不然,越級之後,下級管理機構處理起相關案件來,就會有壓力,即使上級不說話、不參與,只要是上級機構分發下來的案件,下級機構的重視程度就不一樣,處理過程也會更加謹慎。
說完上告分級管理之後,看看案件的分級執行。
案件的分級執行中,一個重要的執行環節就是人犯的抓捕。具體不說了,以具體案例來看。
比如說,發生在某縣的案子,人犯逃到了同省的另外一縣、逃到了外省的某地,或者逃到了京城等,某縣能不能直接就去當地抓捕?
似乎沒有那麼簡單和容易。
下面,來說一件清朝的案子,看看縣衙到京城抓人是怎樣的情景?能不能直接抓捕?這個過程中,又牽涉出了怎樣的案子?
同時,也要想一想:
清朝真的就無法無天嗎?
跨界抓捕,在清朝可以很隨意嗎?
清朝之後的時代之中,還有沒有出現過跨界抓捕的情景,結果又是如何呢?
下面,就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來回答其中的部分疑問吧。
本案出自清人陳恆慶《諫書稀庵筆記》中的《張文田》一節。
首先,需要說說人物的身份。
這人物,不是別人,正是筆記作者陳恆慶。
陳恆慶曾任清廷的巡城御史,負責京師中城的管理工作。
巡城御史爲明代職官,清初亦沿襲,隸屬於都察院,負責巡查京城內東、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並設有巡城御史公署,稱“巡視東城察院”、“巡視西城察院”、“巡視南城察院”、“巡視北城察院”、“巡視中城察院”等。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爲二坊。
因爲陳恆慶有此職務,所以,陳恆慶纔有機會接觸此案件,後來,還有此記載。
話說,當年,陳恆慶任清廷的巡城御史、巡視中城時,碰到一個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良鄉縣捕獲了一名大盜,此人名叫馬海。良鄉縣衙在審訊馬海的過程中,馬海供說,儒生張文田是自己的同夥。
馬海的捕獲地點是良鄉縣。
良鄉縣,其故城在今北京市房山區竇店村西一里,尚存遺址。明朝初期,良鄉縣隸屬北平府;明成祖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良鄉縣隸屬順天府。滿清取得政權之後,良鄉縣的隸屬,因襲明朝,未作變動。
馬海被捕獲,供出儒生張文田。而此時,張文田不在良鄉縣,他正好在京城。
張文田具體所在,是巡城御史陳恆慶分管的京師中城地界。
良鄉縣錄了馬海的口供之後,因爲案件重大緊急,知縣馬上差遣衙役進京對張文田進行抓捕。
良鄉縣衙進京抓捕張文田的過程,不知是因爲着急、疏忽、或者有意,總之,是有些瑕疵的。那就是,進京抓捕張文田的衙役沒有攜帶關文。
所謂關文,就是古代官府間相互質詢時所用的一種文書。到清朝時,關文的用途進一步擴大,凡府、廳、州、縣正印官行文佐貳、佐雜,府、廳、州、縣與兩司首領相互行文,都要用關文。
良鄉縣的衙役跑到京師抓捕的時候,張文田正在京師中城的天橋上找人算卦。衙役問明張文田的身份、確定就是其人後,馬上就收捕了他。衙役帶了張文田,就要離開京師中城。
當時的五城巡兵,發現有良鄉縣的衙役在中城抓了人就要帶走。他們不允許衙役這麼做,不讓他們隨便把人帶走。
原因是,衙役雖然也是在辦理公事,但是,程序和手續不完備。良鄉縣沒有關文照會城中,沒有要求巡城官兵協同緝捕。這是不符合制度的、是違反規定的。
發生在京師中城地界上的事,最後,還是要中城的巡城御史來定奪。
陳恆慶得知此事之後,他讓巡兵將張文田傳至城中察院。
張文田到院之後,陳恆慶仔細看了看他。在陳恆慶的眼中,張文田就是一位文雅的儒士,看不出有歹人的做派和習氣。
當然,人不可貌相。既然已經有良鄉縣的衙役追捕至京師中城,那麼,案子還是要處理的。
陳恆慶安排,先將張廣田安置在察院吏房之中。然後,又吩咐良相縣衙役回縣,並押送馬海前來京師指認。
幾天之後,良鄉縣的衙役押送馬海到了京師中城的察院。
陳恆慶命令巡兵,先把把張文田帶進五城看押房的衆人之中,然後,安排帶馬海在衆人之中指認哪一個是張廣田。
馬海進入看押房之後,一看,裏面全都是人,他看了半天,也認不出哪一個是張廣田。
於是,陳恆慶知道馬海必然有詐,就訊問他道:
“你既然認不出張廣田,就說明你不認識他。你不認識他,爲什麼要攀扯他入案、妄圖害他呢?”
馬海只能老實回答說:
“曾經和他有些仇怨!”
至此,案子已經全然清楚。
於是,陳恆慶命良鄉縣的衙役帶馬海會縣處置,他當場釋放了張文田。
如果不是五城巡兵不允許良鄉縣衙役在京師抓捕並帶人回縣,如果不是陳恆慶安排五城看押房的指認,想來,張文田的身家大概就無從保全了。
雖然只是單一案件,雖然只是孤證,但是,還是可以看出些門道來的。一切,並不會混亂的,而是有序的。
有人說,張廣田一案的處理手法有點像《白綾記》。
那麼,《白綾記》又是怎樣呢?
查找資料,京劇有《審李七》,一名:《白綾記》。
著名大盜李七,與秀才王良狎妓時爭風吃醋,積下嫌怨。後李七因搶劫皇綱銀一案告破,被逮入獄。其時,該案的首盜逃逸未獲,州官多次用刑,逼李七供出首盜姓名及避匿之地。李七受刑時,遂生陷害王良之心。他誣陷王良,將其攀扯入案。州官拘捕王良到案,王良喊冤,堅決不認。州官也懷疑王良不像是盜匪,於是,就命令王良扮作衙役,讓李七當面質認,試探其中的虛實真僞。沒想到,李七與王良雖在妓院之中的燈下見過一面,但是,他對王良的記憶並不清楚。所以,李七一時無法指認。但是,李七奸巧,他使用詭詞激罵李七,暗中觀察衆人神情。王良自知不能隱匿,只得挺身而出,與李七辯質。誰知李七又僞稱,說是當時分贓,還剩下一匹白綾,被王良拿去,作裹腿之用,並請李七當堂脫靴查驗。州官令王良脫靴露腿,發現王良果然用白綾裹腿。至此,王良百口莫辯其冤。州官不加細察,以爲證據確鑿,遂動用大刑,勒逼王良招供認罪,完結案件。其實,李七與王良在院中鬨鬧時,王良曾飛腿去踢李七,因靴子脫落,露出裹腿白綾,被李七瞧見,所以,李七才能藉以作贓證。
說這兩個案子相似的人,還說:
兩個案子結果不同,只是因爲《白綾記》中的李七善罵,而本案中的馬海不善罵罷了。
陳恆慶聽到這樣的評論後,有些感嘆,他諷刺說:
“其實,罵不罵,都沒有什麼作用。以前的人,被人家罵,他會被激怒;現在的人,被人家罵,他當作是一種享受!今非昔比,人們對被罵的態度已經大相徑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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