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販賣 漢高祖曾鼓勵民間“賣兒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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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7個省區市公安機關近日同步開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動,摧毀了4個特大網絡販嬰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賣嬰兒382名。在古代,販賣人口同樣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少朝代都曾出臺過各種法令法規,嚴打人口販子……
周代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爲“質人”
在中國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說,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
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爲“質人”。《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說,質人負責市場裏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爲憑證。
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爲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爲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交易中收稅。《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卷,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卷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爲散估。”從東晉的人口交易規則來看,販賣人口、牛馬、田宅,有文書契據的,每l萬錢一律交400錢給官府,其中賣方負擔 300錢,買方負擔100錢;無文書契據的,隨物所值,也收取4%,稱爲“散估”。
古代人販子被稱爲“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着人口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爲生的 “牙儈”“人販子”。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爲“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
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裏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裏,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
古代人口販賣過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販子性侵,在拐騙小孩時則常使用迷藥。據《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佔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將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象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個叫王劉氏的人販子,用藥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所以,何耿繩提醒官員,審理人口販賣案時要查清案情,“奴人有無前後姦情,幼孩有無施用藥術”。
古代人販子也多是團伙作案,並建立固定的黑窩點,其行爲很多時候都令人髮指。清吳熾昌的《客窗閒話》“拐帶”條,記載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獲的一起拐賣人口案。此案由人販子陳大、俞九齡等8人團伙所爲,拐騙了大量幼童,長相好的賣到遠方。
蠢笨的殺掉食用,並將骨頭煉成丸售賣:“迭拐男女幼童不計其數,俊者賣之遠方,蠢者殺食其肉,灸骨爲丸。”案發後,人販子的口供證實,當時江浙一帶類似拐賣人口的船隻有170餘條之多,足可見當時人口非法販賣的嚴重程度。
唐代賣到中國的非洲黑人被稱爲“崑崙奴”
販賣人口在古代已呈國際化。唐宋時期,已有非洲黑人被販賣到中國,至於周邊國家人口被販賣到中國的,和中國人口被販賣到周邊國家的,歷史更早。被販賣到中國的非洲黑人,在唐代被稱爲“崑崙奴”,宋代則稱之爲“鬼奴”,元代稱作“黑廝”或“黑小廝”。其中以元代爲甚,當時被販到中國的黑人最多。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國際人口販賣活動最活躍的一個朝代。被販賣到中國的外國人,主要來自朝鮮和非洲。元代民間航海家汪大淵所撰《島夷志略》中“加將門裏” 條,對當時國際販賣非洲黑人的情況有所交代:“叢雜回人居之,其土商每興販黑囡,往朋加剌,互用銀錢之多寡,隨其大小高下而議價。”
“加將門裏”,位於今非洲東海岸;“朋加剌”,即今孟加拉國,是當時的黑人交易中轉地。文中提到的“土商”就是國際人販子,是長期在東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專以販賣黑人(黑囡)爲業。進入中國境內的“黑廝”,有的是由土商直接販賣至中國境內的,也有的是中國海上商人從朋加剌順便帶回來的。
在元代,被販到“漢地”的外籍人以高麗(今朝鮮半島)人爲多,其中絕大多數是年輕女性,元初名儒郝經曾贊其“肌膚玉雪發雲霧”。當時的權貴人家以有高麗女人爲榮,《續資治通鑑·順帝紀》中稱,“京師達官貴人,必得高麗女,然後爲名家”。“黑廝”和“高麗女”甚至成了當時蒙古貴族高消費的標誌。
明末學者葉世傑《草木子·雜制篇》中稱:“北人女使,必得高麗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廝。不如此,謂之不成仕宦。”在元代,同樣也有不少中國人被販賣到海外,時稱“過海”。如一些下層的蒙古族男女被賣到回回田地裏(波斯灣沿岸)、忻都田地裏(南亞)等地。元朝廷因此下令禁絕,《通制條格·雜令》“蒙古男女過海”條規定違者治罪。
東漢光武帝劉秀髮布詔書嚴禁奴婢買賣
古代的人口買賣行爲帶來的危害也是十分嚴重的。東漢光武帝劉秀,便曾多次發佈詔書,禁止奴婢買賣。建武二年(公元26年),“詔曰:民人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唐代對非法的人口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擊。《唐律疏議》中,涉及被買賣人口的條令有十多條,其中 “略人略賣人”是這樣規定的:“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爲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爲奴婢者,絞;爲部曲者,流三千里:爲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還規定,“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爲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
對於非法拐賣兒童的行爲,唐代的司法解釋同樣很清楚:“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說,販賣10歲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願的和賣,也視爲搶掠人口,要予以嚴懲。明清時期,在雲貴川一帶販賣人口之風十分嚴重。清雍正年間,曾採取多種措施,打擊雲貴川的人口販賣活動。《清史稿》記載。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時任雲貴總督的高其倬在奏摺中稱:“貴州地連川、楚,奸人勾結,掠販人口爲害,請飭地方官捕治。”雍正皇帝批准了這一奏議。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爾泰接任雲貴總督後,對當地人販子進行了更嚴厲的打擊,要求“劫掠之事,即時擒拿,不使漏網”,前後抓獲男婦(男女人販子)大小數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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