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經濟簡介 財政,土地和賦稅的制度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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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是指七世紀到十世紀初唐帝國統治的中原、江南、四川與嶺南等地區的經濟發展。一般認爲此時期是中國經濟由上古逐漸轉爲中世的關鍵時期。

唐朝經濟簡介 財政,土地和賦稅的制度是什麼樣的

唐朝是繁榮強盛的大朝代,經濟的發展與規模有長足的發展。隋朝末年因爲戰亂的關係產生大量無主地,使得均田制可以持續推行,對於穩定農業有很大的幫助。而自孫吳、東晉等六朝發展的江南經濟持續提升,已經顯出超越黃河流域的趨勢。而唐朝掌握南北經濟使得經濟十分強盛。甚至在安史之亂後,雖然華北殘破不堪,但唐朝政府還可以依賴江南的經濟而持續復甦。自隋唐開始,中國經濟進入了更高的發展階段。

財政制度

唐初戶等沿襲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戶制。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頒佈均田令和租庸調。

唐朝廷將一部分官田設爲賜田(供貴族、官吏、功臣)、公廨田(供官署)、驛田(供驛站)、屯田(供軍政),而剩餘田地實行均田制分配於衆。均田令規定政府依戶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兩田區,是一種公私折中的制度。人口三歲或以下爲黃,四歲或以上爲小,十六歲或以上爲中,廿一歲或以上爲丁,六十歲或以上爲老。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頃(公田八十畝、私田二十畝),老男和殘障人授田四十畝。寡妻妾授田卅畝。和尚道士每人授田卅畝,尼姑女冠則有廿畝。奴婢、婦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貴族、官吏和勳官則分別按其戚親近遠、品級高低、功勳大小分配適當的私田。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均田制不僅有助於確保朝廷財政收入和滿足上層貴族官僚對地產的需求,同時它也對唐初生產力的復甦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唐朝經濟簡介 財政,土地和賦稅的制度是什麼樣的 第2張

唐朝課役分徭役、正役兩種。正役只徵收丁男,而徭役亦徵中男。徭役有雜徭、色役兩種。雜徭多爲地方的臨時補修建築工作。色役多爲各類工匠藝活。正役包括稅役和兵役。稅役又有按照租庸調製收納的正稅與地稅和戶稅兩種輔助稅。租庸調法是與均田制配套實行的賦役制度。租庸調按丁徵收。每丁每年交納粟二石,稱爲“租”。根據各地的不同生產,每年交納絹二丈,錦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爲“調”。每丁每年要服徭役廿日,閏月加兩日。如果不想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爲“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日,免調;卅日,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可超過卅日,這種制度精神在於政府爲民置產,其因其產而繳稅,即沒有重徵累民的問題,又可以防止兼併之風,自然是一種良制,但實行這種制度,必須滿足特殊條件,社會秩序須要穩定、人口不能大幅流動、戶籍與田籍又須非常清楚。戶稅稅額根據戶內丁男多寡分成九等。唐朝前半葉,戶稅逐年上升,高宗朝約收戶稅十五萬餘貫,至玄宗朝已高達二百多萬貫。因其稅收分量之重,逃稅情況普遍存在。唐從隋制,在全國各地建造義倉,每年每畝收納地稅粟(或麥、稻)二升,以備緊急。至天寶年間,戶地二稅已佔據唐朝稅收的很大部分。

武週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連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漸增,大莊園制經濟日益發展。安史之亂後,莊園制的形成導致土地兼併嚴重,越來越多的自耕農成爲地主的佃戶。這種情況導致稅收人口緊缺。據統計,肅宗上元元年(760年)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千六百九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納稅人口只有兩百三十七萬零七百九十九,戶口逃匿者越多,舊有的戶口名籍,則不敷使用。唐朝的財政陷入崩潰;租庸調製度便無法繼續實行。爲解決財政困難,劉晏開始實行賦稅制度改革,採用“疾足”來回報各地經濟風景,以便穩定物價,優化稅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財政制度由租庸調法改爲兩稅法。兩稅法沿襲過去地稅和戶稅的形式,按田畝的多少收地稅,按戶等的高低抽戶稅,以徵收實物爲主,緡錢爲次,且以實物價值折算得額。另外因爲簡便而且公平,後代各朝持續沿用。但是,兩稅法有諸如錢重物輕等弊病,只能暫時緩解唐朝的財政收入,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官僚、地主、大商人仍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唐後期隨着物價上升,兩稅制度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唐朝後期,爲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實行鹽鐵專賣制度。政府設立鹽鐵使管理各地的專賣情況。結果導致物價飛騰,民怨四起,民間販賣私鹽者不在少數。而鹽鐵專賣制度也是黃巢之亂的直接原因之一。

土地與賦稅制度

唐朝戶籍制度沿襲隋朝,行三等戶制。前期的賦稅制度,大提承襲隋朝,於624年頒行均田制與租庸調製。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給人民而徵其租賦,分成公田與私田。身死後公田繳還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傳後的私田即“永業田”。由於隋末民變產生大量無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員與王公貴族也各有額定的永業田。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租庸調製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繳固定的慄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爲國家服的勞役,調是每丁按照當地特產繳納絹麻之物,如果不產絹麻可用銀兩代替,庸和調也可用一定數量的絹免役。唐朝前半葉,戶稅逐年上升,唐高宗時約收戶稅十五萬餘貫,至唐玄宗時已高達二百多萬貫。

唐朝經濟簡介 財政,土地和賦稅的制度是什麼樣的 第3張

均田制與租庸調製對人民的經濟壓力不會很大,但是人口流動不能過大,戶籍和田籍需要齊全清楚。如果政治敗壞,田地過度兼併,閒田過少,人民過度避稅,這兩個制度就會走向瓦解。武週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連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漸增。唐玄宗天寶後期,不課稅的戶約佔全國總戶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約佔全國人口六分之五,逃稅情況普遍存在。安史之亂後,戶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調製無法繼續實行,所以在唐朝後期出現了兩稅法。唐德宗時期,宰相楊炎制定兩稅法,並且廢除其餘名目的租稅。兩稅法即政府以當地現有的男丁與田地數爲依據,劃分等級,規定分兩次於夏天、秋天納稅。而商人是以貨物總值的三十分之一,於所在的州縣納稅。其稅額,原本用錢爲單位,到唐穆宗時以布代替。這樣,官僚、貴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納稅,減輕了平民的負擔,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兩稅法雖然簡化賦稅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廢除。使得戶籍持續陷入混亂,田地兼併的問題也都沒有解決。此後中國的賦稅制度,一直沿襲兩稅法的原則,沒有再恢復授田制度。

兩稅法未能阻擋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唐朝後期隨着物價上升,兩稅制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唐朝後期,爲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先後對鹽、鐵、酒、礦等實行專賣制度,並且課茶稅與關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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